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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反会考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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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⑴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抢答);⑵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拖答);⑶在考场内随意讲话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⑷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⑸用红笔或铅笔答题(绘图、涂答题卡可用铅笔)。(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考科目成绩,且建议所在学校给予记过以上的校纪处分。⑴同一科有第一条的犯规行为二款(含二款)以上;⑵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⑶抄袭他人答案的;⑷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的;⑸夹带书本、资料、纸条等以及类似行为的;⑹携带考试规定必需的文具用品以外的物品,如计算器、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的;⑺互相核对试卷答案的;⑻传接纸条或答案的;⑼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⑽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⑾有其他舞弊行为的。(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会考资格,并建议所在学校给予记大过以上的校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会考考籍。⑴有二项(含二项)以上第二条舞弊行为的;⑵考试期间有意撕毁或带走试卷、答题卡的;⑶扰乱报名站(点)、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⑷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⑸威胁其他考生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⑺考生由他人代考的;⑻代他人考试的在校高中学生;⑼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1楼2015-05-22 22:2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