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11764号
原告周林。
被告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
厦C座26层2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梓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与被告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周林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林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林负担25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苗苗
(2014)朝民初字第11764号
原告周林。
被告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
厦C座26层2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梓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与被告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周林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林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林负担25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