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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枪击的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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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播出的《新闻调查》新意不多,但提供了一些之前看不到的监控画面。李乐斌第一次掏抢的细节动作都已经慢放播出,非常清晰了,而李乐斌连击徐纯合头部7拳的画面也看得清楚。徐纯合被七伤拳打倒在地,李乐斌有绝好的就势按倒徐将其制服的机会,但李乐斌却在此时决定使用武器:他松开了防暴棍,旋即掏枪,开保险,子弹上膛,瞄准……我们看清楚了,警棍不是被徐纯合抢夺到手的,而是被李乐斌放给徐的!取棍、放棍都是由李乐斌主动选择决定的,不是意外,也没有不可抗力。若没有李乐斌取棍、放棍的决定,徐纯合想都想不到防暴棍,更别说有机会拿到它了!
  细密梳理,我们认为李乐斌在整个不到5分钟的执法过程中,至少存在4处违规违法问题。
  


1楼2015-06-02 12:52回复
    【李乐斌的5处违规、违法】
      法律认定与裁判一定是需要探究过程的,否则,怎么能有正当防卫、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的区别呢?
      很少有人否认徐纯合行为触犯了法律,同时也很少有人否认徐被击毙是个悲剧。争论的焦点在于李乐斌有没有过失,以及要不要依照法律追究李乐斌的责任。
      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显然我们依法治国,就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只是约束普通民众的,也是约束公务员的,也是要约束国家暴力的。
      法律的庄严不等于警察个人的威严,如果警察有过失却不被追究,那决不是法治的胜利,而是会让法律威严扫地!
      警务人员与税务人员一样,都需要按照国家法律与相关规章执行公务。而执行公务是一个系列过程,我们不能只看最后的环节。如果只看最后环节,那么这世界上还岂有故意杀人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那些争辩说李乐斌击毙徐纯合完全依规合法的人,就是只咬住李乐斌开枪的最后环节,而完全无视李乐斌从出警开始就违规了。而纵观整个执法过程,李乐斌至少有5处违规、违法:


    本楼含有高级字体2楼2015-06-02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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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李乐斌未按单警出警的法律规定携带警械装备,属违规出警。
        ⑴李乐斌未携带执法记录仪(据称是恰好坏了,去修了),使事后调查没有客观的对话过程音频,使得李乐斌所说的徐纯合扬言“我捅死你”“枪谁抢到就是谁的”都只是孤证;
        ⑵未携带对讲机(据称是恰好没电了,当时正在充电),使其不能呼叫增援,使现场失控;
        ⑶未携带手铐、辣椒水催泪喷雾器,导致他不能第一时间以最正确的方式控制徐纯合。
        李乐斌就只带了一把配枪!这是违规出警!
        据资料③,现场目击者证实,李乐斌在进站口与徐纯合冲突一开始时就拔枪“吓唬”徐纯合。这属于严重违反使用武器的法律规定!


      本楼含有高级字体3楼2015-06-02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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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而李乐斌在值班室门口用防暴棍长时间殴打没有攻击只有防卫,也没有抢夺警棍的徐纯合,是明显的违反了警察法的规定。


        本楼含有高级字体5楼2015-06-02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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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⒋李乐斌掏枪、开枪都属于违法使用武器。
            警察没有无限的使用武器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1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其中第10种情形是:“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必须注意这个第10种情形有一个必须条件,就是【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
            但是,看到网友上传的31秒视频,我们都会得到一个结论:徐纯合一直被李乐斌用防暴棍击打头部和上身(其实,如果打膝盖和小腿是不是更容易让徐失去行动能力?),徐口头抗议并抓住防暴棍防止自己不断被击打。徐纯合此时没有任何反攻击的行为,也没有抢夺警棍的行动和意图(请注意李乐斌用脚蹦徐时,徐也没有反踹,这说明徐此时没有攻击意图和行动)。
            根据资料⑦,《新闻调查》的目击者证实,徐纯合推过母亲的意思是“都给你打”,而抱过女儿抵挡李乐斌的棍击时,李乐斌还是没有收手,劈头打来的一棍连女儿和徐纯合一起打(有没有打到女儿视频看不清)。正是这之后,徐纯合才又有了攻击李乐斌的举动(之前是在进站口儿)。
            在上面第3点我们已经说了,不以制服为目的的殴打是违法的,而违法行为就不能称为执法。徐纯合此时再度攻击李乐斌,是在一再被棍打并且用家人抵挡(以求放过)无效之后,被激怒并被迫反击的结果。
            徐纯合此时一掌打掉了李乐斌的警帽,这激起了李乐斌7连拳的反击。从资料⑦的视频可以看到,徐纯合被连续的7记重拳击倒在地。


          本楼含有高级字体6楼2015-06-02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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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纯合倒地,是李乐斌第二次制服徐纯合的绝好机会。比徐纯合高一头多的李乐斌只要此时就势按住倒地的徐,就能利用身体优势把徐纯合镇压住,并用手铐将其铐住。


            7楼2015-06-02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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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李乐斌直接违反了《条例》第十条所做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上述第十条属于禁止性规定,优先于第九条的关于使用武器的一般性规定,而火车站候车室为“群众聚集的场所”,适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关键在于假如李乐斌不使用武器,当时的情况会不会产生更为严重危害的后果。
                显然的情况是,李乐斌在连击徐纯合头部7拳之后,徐纯合被击倒在地,此时的李乐斌有能力将徐纯合按倒在地进行制服。如果李乐斌没有非法决定用枪,就不会放开警棍,徐纯合也就根本机会拿防暴棍并对他人造成攻击性的伤害。此时徐纯合处于无力招架的情境,根本没有“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
                我们可以反问:李乐斌决定使用武器时,他要制止什么?制止徐纯合被击倒被制服吗?假如李乐斌不决定掏枪,徐纯合连取得防暴棍的机会都没有!
                李乐斌在做出【使用武器】这一违法决定之后,弃棍,掏枪,再开枪,都不过是违法决定之后的一系列实施动作,这些动作是非常确凿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行为!在最不危急的时候,李乐斌决定在法律禁止开枪的场所使用配枪,并杀掉了徐纯合,这真的正当吗?正当吗?
                ⒌李乐斌直接枪击身体重要部位也属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的原则,李乐斌开枪时应当朝徐纯合的手臂、腿部等非要害部位开枪,使其丧生行动能力。然而,李乐斌却直接朝徐纯合的躯体开枪!
                我们已经指出,在火车站候车室这样的群众聚集的场所是不许开枪的,李乐斌拿防暴棍打了徐纯合十数下了,把徐的眼角都已打破,鲜血直流,也没到危及任何人生命的程度,而徐纯合拿到李乐斌让给他的防暴棍只有一、两秒的工夫,打了李乐斌两下,就有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了吗?事后,我们看到李乐斌事实上毫发无损。
                警察的开枪权是法律赋予的,如果我们认为现行法律给警察的开枪权限制过多,也需要先通过人大来修改法律,或者由最高法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而在这之前,警察必须按照现行的法律行使开枪权。
                徐纯合在当时虽然拿到了警棍,但还没有到了危及李乐斌生命安全的地步,李乐斌完全有空间腾挪,并未被逼到死角。
                李乐斌放弃警棍、掏枪、开枪都已违法,此时,还不尝试首先枪击非致命部位,这一系列违法的不合情理的选择,都让人疑虑李乐斌开枪时的想法。
                既然开枪,法律并没有要求节约子弹,要求直击要害。李乐斌朝非要害部位开枪才是正常的第一选择。能不能打到非要害部位并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民警李乐斌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朝徐纯合的非要害部位开枪。


              本楼含有高级字体9楼2015-06-02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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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乐斌承认他是朝躯干开的枪,就等于承认他没有遵守《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就等于他承认自己违法了。(如果他朝腿部开枪未打中,再打躯干,也还说的过去。)
                  李乐斌把“距离只有1米左右”当作打躯干不打手臂或腿部的理由,这简直是搞笑!难道是距离越远,越容易打到手臂或腿部不成?那是不是说,越近越会误中要害?假如李乐斌向前进身,用枪抵住徐的大腿放一枪,李乐斌肯定认为这样子弹一定会误伤徐纯合的心脏,对吧!
                  李乐斌在并不危急的情况下,用枪直接打徐纯合的躯干,这也是违法使用武器!
                  


                11楼2015-06-02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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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如何,如下这样的态度是极其野蛮并与依法治国相违背的:【徐就是人渣,并且有违法行为在先,所以,死了活该,死了省心!】
                    我们都应当牢记一个常识:现代的法治文明在于法律的至上与公正。这种公正,绝对不是恃强凌弱,而是既限制警察和强者的权力,也保护罪犯和弱者的权利


                  13楼2015-06-02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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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只是梳理了李乐斌可能存在的违规执法以及执法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而事实上,造成徐纯合意外死亡的原因可能不能只由李乐斌一人的过失来承担。
                     


                    14楼2015-06-02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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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楼主。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5-06-06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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