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五莲县城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该项工作涉及到畜牧兽医、公安、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职责不同。遇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建议您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置。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不是动物的主人驱使的,不能按照该规定处罚。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不是动物的主人驱使的,不能按照该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