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事故时间:2014年10月13日15时50分
交通事故地点:“盛世佳园”小区
部分责任认定内容: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现场位于“盛世佳园”小区内2号楼北侧,天气晴。路面宽度为6米,东西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干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0月13日15时50分左右,张卓驾驶辽H3021D号小型轿车沿“盛世佳园”小区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号楼路口右转弯时与在小区供热维修井内作业的“宏洋热力”有限公司工人相撞,造成当事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形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分析:当事人张卓驾驶机动车行驶时疏于观察,未能确保交通安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过错;当事人“宏洋热力”有限公司作为施工作业单位,未能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能采取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期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过错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张卓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实际现场情况:现场位于盛世佳园小区内 2号楼住宅楼门口,天气晴,小区步行彩砖人行道路面,宽度为3米,东西走向,距离小区内南北走向机动车道路存在10米左右距离,路基高度15公分左右
现场周边环境:小区院内,无交通信号,且无交警指挥,在小区院内存在限速警示牌,且在明显区域摆放 放学时间,车辆慢行公告警示
对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质疑:
交警下达责任认定时使用的法律法规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对本次事故的法律法规适用度存在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的第三十八条提出质疑
在小区院住宅门口的人行彩砖路面施工,未占用、挖掘道路,也未影响交通安全,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的第三十二条提出质疑
其他疑点:1、经过受害方调查,肇事者身份为 县城农村信用社副主任,工作时间,离开岗位,事故发生后,为受到任何责任质疑
2、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求对车辆进行测速鉴定,与肇事者通话上网记录进行提取,均遭到交警无视
3、责任认定下达之前,为何单方面通知肇事方到交警队,而未通知受害方,此种办事方法,交警存在严重偏袒行为
4、咨询过近10位律师,均表示该种责任认定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
5、申请责任认定复议时,受害方提出的质疑,均为得到正面回答
也许金钱改变了事实的结果,让你逍遥法外,昧着良心生活,在这里发帖,只是为了展示真相,让逝者安息,让后人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