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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窑乡农村集体财务村财乡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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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发(2006)17号
中共吴家窑乡委员会
关于印发《吴家窑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支部、村委:
现将《吴家窑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村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吴家窑乡委员会
吴家窑乡人民政府
2006年5月29日
吴家窑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不断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维护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建立“管理有序,监督有力,运作规范,效果满意”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井陉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IP属地:河北1楼2015-06-24 20:58回复
    第一章 农村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一条:乡成立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组长:高有生
    副组长:高建红
    成员:王录增 康会生 杜鹏 高海兰 武海强
    下设办公室:
    主任:康会生(兼)
    成员:贾彦斌 张雪君 刘永兰
    负责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和审计。
    第二条:各村应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设会计、出纳、保管员各一人。(保管员也可由出纳或其它村干部兼任)


    IP属地:河北2楼2015-06-24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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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账款分离制度,非现金出纳严禁保管现金,更不准将集体资金转为账外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支现金。
      第六条:村集体各项收款必须由财务人员经办,并使用县农财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不得使用普通收据和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第七条:村集体各项支出,要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税务或财政监制的票据)。财会人员要按财务制度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坚决拒付并退回,严禁白条抵库,严禁用打白条的手段挪用公款。
      第八条:加强对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章应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凡属从存款中取现金必须由会计开写“取款单”,据以取款,没有会计开写的“取款单”,出纳不得擅自动用存款。
      第九条:严格实行限期报帐制,用公款为集体办事完毕,或因公外出预支款回单位后,必须在五日内向财会人员结算,非出纳人员为集体代收的各种收入,必须在五日内向财会人员报帐并交款。
      第十条:实行库存现金限额制,超出限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不准超额存放现金,库存现金发生事故由出纳员负责。各村存放现金限额标准为:
      2000元的村:金柱
      1000元的村:吴家窑、苗峪、石佛、长峪、彪村、后亭
      500元的村:前亭、窦王墓、白土坡、滴水岸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外借、借债和为其它单位和个人借贷和担保。乡农经站要加强对村会计员现金管理的监督,采取不定期现金盘点和检查,核对现金日记帐,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和内部往来款项,对承包、租赁等各种款项,要及时按进度回收,每季度一小结,年终全结清,不得无故拖欠各种集体应收资金。
      第十三条:村会计出纳要及时结帐,做到月清月结,定期对帐(至少每月一次),确保帐帐相符。


      IP属地:河北5楼2015-06-24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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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的各类资产应通过建立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各类财产物资应有专人保管,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登记制度,财产物资入库时,应清点验收,并出具财产物资入库单。出库时,应开具财产物资出库单,并有负责人审批和领用人签名。
        第十七条:财产物资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以上,做到帐物相符,同时对盘盈盘亏的财产物资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更换、购置、报废、变卖、转让、抵押及投资入股应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乡农经站审查备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财产物资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收取承包费、租金或占用费,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价值超过1万元,村集体必须委托县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评估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议,并报乡农经站备案,同时要及时收回应收款项。


        IP属地:河北6楼2015-06-24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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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财务收支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各村在年初制订财务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由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提出,报乡农经站审核批准,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财务计划应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按程序做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乡农经站要负责对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年终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核。


          IP属地:河北7楼2015-06-24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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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财务审批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全面推行“三审两签字”制度,即村主任审查,理财小组审核,书记审批及经办人签字,主管副职签证明意见,村会计据以上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后方可入帐。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凡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内的由书记、主任审批,凡一次性支出1000—4000元的由村两委班子和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凡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并报乡农经站审查同意后,附审批卡和两会会议记录方可入帐.
            第二十五条:坚决取消村级行政招待.为集体和群众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或办企业因业务往来确需招待的,须事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方可招待,入账时应附会议记录.


            IP属地:河北8楼2015-06-24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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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公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九条:村支部公章一般应由主管党务组织的副书记保管,村委会公章、财务专用章一般应由会计保管,理财小组专用章由理财小组组长保管,村要建立公章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涉及土地,四荒,企业,大型固定资产的承包、拍卖、租赁、购置和处置等重大事项的盖章,必须经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通过后方可盖章生效,严禁公章私盖滥用。
              第四十条:乡农经站实行票据领交制度,建立登记本,记录村各类收据的领交情况,村集体使用收据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实行限量发放,交旧领新的制度,启用时收据封面加章乡农经站印章,收据的领取、使用、上交,保管一律由村会计办理,对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经乡农经站核查后,统一由村会计归档保管。


              IP属地:河北10楼2015-06-24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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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要严格控制集体资金向单位和个人借贷和担保,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款和担保时,要经两委干部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审批,并经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并做到严格限期及时归还和撤保。
                第四十二条:对村级集体的各种欠款,要组织力量积极催缴按期收回,确实无力偿还的要做出还款计划,拒不归还的向法律部门起诉,对确定无法收回的欠款,由村两委提出处理意见,经乡农经站审查,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帐务处理。


                IP属地:河北11楼2015-06-24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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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七条:村集体财务要按照县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规范村务公开版面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如实及时公开。
                  第四十八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由村会计将每季度财务收支情况结报后,交由村两委讨论通过,经村民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村集体财务实行季度公开制,每季度下一月10日前,逐笔逐项进行公布。
                  第五十条:公开档案实行三级管理,县、乡、村各一份,档案应设专柜,专人保管,确保公开档案完整齐全。


                  IP属地:河北13楼2015-06-24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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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财务移交
                    第五十一条:村财会人员按规定程序被调换、撤职或因换届选举发生变动时,必须严格按照井政[2000]33号文件要求在离职或换届前30日办清财务移交手续,移交内容主要包括:经营的各类公章、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各类合同、协议、工程预算、土地四荒帐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各类资产及物品,有关财务文件、规章制度、经办未了事项、应交办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被调换或撤职财会人员交接必须通过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监交,乡农经站监督移交,由原财会人员编制财务移交表和各种资产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无误后,由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在审核验收后在交接表上签字按手印,在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务人员不得离职。
                    第五十三条:村换届选举的集体财务移交必须在乡农经站监督下,对各类移交内容进行全面审核、查实后,制一式三份移交清册,由乡农经站统一封存保管,待村换届工作完成后,再移交给村。


                    IP属地:河北14楼2015-06-24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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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五十四条:财会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接受县、乡农经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会计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五十五条:财会人员应按时记帐、结帐、汇表,定期核对现金、清理物资,做到帐帐、帐据、帐物、帐款、帐表五相符。
                      第五十六条:财会人员要对所辖村的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实施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十七条:村级财会人员一般在“两委”非主要干部中产生,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个别人口少(100人以下)的行政村,需由主要干部担任的,村两委写出书面申请,经乡政府批准,并下批文方可任用。
                      第五十八条:村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应由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报乡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变动。财会人员调离岗位,应及时办理财务交接手续。财务人员长期外出、擅自离职或年终考核不称职及严重违法违纪的应及时调整、撤换。


                      IP属地:河北15楼2015-06-24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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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县农财局和乡农经站负责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审计工作,依照《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全面审计,专项审计和对主要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条:村主管财务负责人,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审计单位搞好本村的财务审计,及时向审计单位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并协助调查取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审计结果要向党员和村民代表公布。


                        IP属地:河北16楼2015-06-24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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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收益分配
                          第六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净收益要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交纳国家税金,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利,向农户分配,不准挖旧积累或影响新积累进行分配,其它分配必须按政策规定执行“量力而为,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方案一定要兼顾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利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不能由个别干部说了算,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民主讨论决定。


                          IP属地:河北17楼2015-06-24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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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合同管理
                            第六十六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四荒、林地、果园、水面、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水利电力设施、非农占地及村办企业等各种集体资产,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必须按照程序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书,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应予以进行公证,并报乡农经站备案。
                            第六十七条:合同书一式三份,村委会、会计注帐及经营者各一份。


                            IP属地:河北19楼2015-06-24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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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年终会计结帐,村财会人员应将本年度所有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经济合同,工程预算、决算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散失损毁。
                              第六十九条:村集体应建立档案室(柜),设置防火、防盗,防潮,防蛀设施,落实专人管理,明确管理职责。
                              第七十条:各种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期满后需要销毁的,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县农财局批准后,由乡、村两级指派专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销毁清单上签字按手印证明,并将清单归档。
                              任何人不准私自销毁档案,对于丢失,损坏者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IP属地:河北20楼2015-06-24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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