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是自己的字典编撰者,在撰写申请文件特别是撰写权利要求时,最重要考虑
的因素是能够获得授权,授权后保护范围是否足够,以及专利权的稳定性。在撰写权利要求
中,撰写者需要考虑到侵权诉讼中的相关因素,树立权利行使意识,例如侵权诉讼中如何
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其中, 等同侵权如何判定是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确定因素。
美国最高法院在 Winan v.Denmead 案中通过采用等同原则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
防止对一项发明的实质性侵权。
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
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
保护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
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一般而言,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会期望通过等
同侵权扩大解释权利要求的字面所表述的保护范围, 以弥补权利要求撰写时未能充分概括保护范围的缺陷。
由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水平的不足,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较多的专利侵权诉
讼案件中,专利权人无法通过相同侵权主张权利,而是寄希望于等同侵权以扩大权利要求的
字面解释。而从本文所涉及的法院判决中大体也能看出,考虑到利益平衡原则以及我国现阶
段专利行业发展水平,法院对于等同侵权的认可标准可以说是比较宽松的,对申请人的申请
文件撰写失误有一定的容忍度。
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专利制度逐渐被社会所认可和重视,专利申请水平和专业化程
度的提高,我国在将来适用等同侵权原则时会更为谨慎,因此,这更需要申请人和代理人提
高自身的专利撰写水平,而非到了诉讼阶段才亡羊补牢,寄希望于利用等同原则来弥补撰写
时的缺陷。
等同原则的限制和涉案专利的特点:
等同原则不仅在中国,在美国也由于其衡平理念,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法律上带
来了不确定性,仅仅靠阅读专利文件仍不能合理预期其保护范围,使得公众无所适从,不知
道专利的边界在哪里,美国对等同原则逐步限制使用的目的也是为解决这一问题,以使专
利权边界清晰,增加企业开发新产品时对专利侵权风险的可预测性。如果专利法缺乏这种
可预测性,公司将无法对其创新行为是否侵权做出合理的判断,从而使公司的整体效率降低
,为了限制对权利要求的过度扩大解释,后续又提出了限制性解释原则例如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主要的还是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因此,与其寄希望于
后续程序中通过等同原则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做字面含义之外的扩大解释, 不如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就对保护范围进行合理的构建,这样更为从容和主动,撰写时若能够严谨、合理地上位概括出合理、稳定的保护范围,对后续程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
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
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从 《审查指南》的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专利法并未禁止申请人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事实上,为寻求最大的保护范围,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经常基于书记
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来充分概括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在专利代理实践工作中非
常普遍,甚至成为了体现一名专利代理人业务水平是否精湛的标准之一。
侵权诉讼中采用等同侵权的诉求,往往是因为专利权与涉案产品不构成相同侵权,但
部分特征的区别又较小,因此,专利权人希望通过等同特征等方式以期望在权利要求的字面
解释之外进一步扩大解释保护范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出现等同侵权诉求的专利权,其撰
写的权利要求往往并未达到申请人所期望的保护范围, 甚至有些案件中的权利要求撰写出现
了明显失误,所以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如何充分考虑到后续专利保护阶段中可能遇
到的各种因素,是申请文件撰写,特别是权利要求撰写中的难题。
如何才能充分保护发明,使专利权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在布局专利和撰写专利
申请文件中需要予以重视的问题,如果仅仅考虑到审查阶段如何能获得授权,则有可能在后
续程序中带来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当然,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还需要考虑其他很多方面问题,即使在后续程序中也还需要
考虑到例如禁止反悔原则、取证的难易和诉讼策略等诸多因素。本文仅从等同侵权角度,分
析涉及等同侵的专利文件撰写注意事项,以期能够获得一些供申请人或代理人借鉴的内容。
——摘录《优秀专利论文集》
的因素是能够获得授权,授权后保护范围是否足够,以及专利权的稳定性。在撰写权利要求
中,撰写者需要考虑到侵权诉讼中的相关因素,树立权利行使意识,例如侵权诉讼中如何
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其中, 等同侵权如何判定是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确定因素。
美国最高法院在 Winan v.Denmead 案中通过采用等同原则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
防止对一项发明的实质性侵权。
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
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
保护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
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
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一般而言,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会期望通过等
同侵权扩大解释权利要求的字面所表述的保护范围, 以弥补权利要求撰写时未能充分概括保护范围的缺陷。
由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水平的不足,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较多的专利侵权诉
讼案件中,专利权人无法通过相同侵权主张权利,而是寄希望于等同侵权以扩大权利要求的
字面解释。而从本文所涉及的法院判决中大体也能看出,考虑到利益平衡原则以及我国现阶
段专利行业发展水平,法院对于等同侵权的认可标准可以说是比较宽松的,对申请人的申请
文件撰写失误有一定的容忍度。
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专利制度逐渐被社会所认可和重视,专利申请水平和专业化程
度的提高,我国在将来适用等同侵权原则时会更为谨慎,因此,这更需要申请人和代理人提
高自身的专利撰写水平,而非到了诉讼阶段才亡羊补牢,寄希望于利用等同原则来弥补撰写
时的缺陷。
等同原则的限制和涉案专利的特点:
等同原则不仅在中国,在美国也由于其衡平理念,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法律上带
来了不确定性,仅仅靠阅读专利文件仍不能合理预期其保护范围,使得公众无所适从,不知
道专利的边界在哪里,美国对等同原则逐步限制使用的目的也是为解决这一问题,以使专
利权边界清晰,增加企业开发新产品时对专利侵权风险的可预测性。如果专利法缺乏这种
可预测性,公司将无法对其创新行为是否侵权做出合理的判断,从而使公司的整体效率降低
,为了限制对权利要求的过度扩大解释,后续又提出了限制性解释原则例如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主要的还是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因此,与其寄希望于
后续程序中通过等同原则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做字面含义之外的扩大解释, 不如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就对保护范围进行合理的构建,这样更为从容和主动,撰写时若能够严谨、合理地上位概括出合理、稳定的保护范围,对后续程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
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
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从 《审查指南》的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专利法并未禁止申请人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事实上,为寻求最大的保护范围,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经常基于书记
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来充分概括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在专利代理实践工作中非
常普遍,甚至成为了体现一名专利代理人业务水平是否精湛的标准之一。
侵权诉讼中采用等同侵权的诉求,往往是因为专利权与涉案产品不构成相同侵权,但
部分特征的区别又较小,因此,专利权人希望通过等同特征等方式以期望在权利要求的字面
解释之外进一步扩大解释保护范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出现等同侵权诉求的专利权,其撰
写的权利要求往往并未达到申请人所期望的保护范围, 甚至有些案件中的权利要求撰写出现
了明显失误,所以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如何充分考虑到后续专利保护阶段中可能遇
到的各种因素,是申请文件撰写,特别是权利要求撰写中的难题。
如何才能充分保护发明,使专利权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在布局专利和撰写专利
申请文件中需要予以重视的问题,如果仅仅考虑到审查阶段如何能获得授权,则有可能在后
续程序中带来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当然,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还需要考虑其他很多方面问题,即使在后续程序中也还需要
考虑到例如禁止反悔原则、取证的难易和诉讼策略等诸多因素。本文仅从等同侵权角度,分
析涉及等同侵的专利文件撰写注意事项,以期能够获得一些供申请人或代理人借鉴的内容。
——摘录《优秀专利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