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自己跑,构成了"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没有构成重大伤亡事故,可减轻处罚,判1年,态度恶劣,加刑100倍,判100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自己跑,构成了"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没有构成重大伤亡事故,可减轻处罚,判1年,态度恶劣,加刑100倍,判1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