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操作一个保障被调到全资或合资子公司的原集团公司员工权益的办法?
适用范围为集团的全资或合资子公司中曾经在集团工作的员工,触发情况为当这些全资或合资子公司组织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以至于影响到人事变动时,原集团的员工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回集团工作。在国有企业用工制度里面有没有这样的例子?怎么出这个办法才合法恰当?
适用范围为集团的全资或合资子公司中曾经在集团工作的员工,触发情况为当这些全资或合资子公司组织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以至于影响到人事变动时,原集团的员工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回集团工作。在国有企业用工制度里面有没有这样的例子?怎么出这个办法才合法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