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人没忘记这事。。。李华斌与湖北联邦能源重工有限公司、范先念、崔贞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提交时间:2015-07-17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607-1号
原告李华斌。
被告湖北联邦能源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先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范先念。
被告崔贞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斌诉被告湖北联邦能源重工有限公司、范先念、崔贞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湖北联邦能源重工有限公司、范先念、崔贞艳的存款300万元或者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湖北联邦能源重工有限公司、范先念、崔贞艳的存款300万元或者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二、将原告李华斌所有的位于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文泉大道中央花园一号楼203商铺,×幢×单元×楼×,建筑面积为110.61平方米的商铺和位于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沿河西路×号,建筑面积为35.32平方米的物价局门面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晏 晟
审 判 员 胡端平
人民陪审员 李明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颖
提交时间:2015-07-17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607-1号
原告李华斌。
被告湖北联邦能源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先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范先念。
被告崔贞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斌诉被告湖北联邦能源重工有限公司、范先念、崔贞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湖北联邦能源重工有限公司、范先念、崔贞艳的存款300万元或者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湖北联邦能源重工有限公司、范先念、崔贞艳的存款300万元或者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二、将原告李华斌所有的位于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文泉大道中央花园一号楼203商铺,×幢×单元×楼×,建筑面积为110.61平方米的商铺和位于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沿河西路×号,建筑面积为35.32平方米的物价局门面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晏 晟
审 判 员 胡端平
人民陪审员 李明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