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山区法院对一起特大伪造、倒卖伪造泰山门票团伙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对韩某、张某某、高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半年不等有期徒刑或6个月拘役,各并处相应罚金。
卖废票坑游客还嫌利小,私自印票八千张
韩某和张某某、聂某某等人是一个固定的倒票团伙,从2013年开始,他们一直通过涂改使用过的泰山门票卖给游客或带领游客绕过检票口的方式谋利。
看到来钱太慢,韩某等人开始琢磨用其他方式“多赚钱”。2014年8月,韩某产生了伪造泰山门票卖给游客谋利的想法,在打听到威海造假水平高后,韩某与高某联系,由高某出资,二人一同前往威海。韩某联系到威海某彩印厂负责人姜某某,在试印韩某所持U盘中的泰山电子门票效果不好后,姜某某不死心,又联系威海某制版中心负责人卢某某帮助修版,卢某某在明知韩某没有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授权的情况下,仍进行修版后交由姜某某进行印制。此次共印制票面金额127元的成人票5000张,票面金额62元的半价票3000张,被韩某、高某开车拉回泰安,存放于韩某住处。
瞅准真票盖啥日期章,假票立马跟着学
持有假票后,高某又拉拢赵某某入伙,形成了以韩某为首的较为固定的团伙。其中韩某负责发票、收钱分钱;张某某负责望风、查看当天管委在泰山门票上盖的日期章并告诉高某,以便在假门票上盖章;高某、赵某某负责保管门票、送票,高某还负责给门票上盖日期章;聂某某、张某某、卢某、张某负责揽客。
韩某按每张成人票60元,学生票30或40元保底出售,聂某某等四人每招揽一名游客可拿10元至20元的提成。截至案发,高某非法获利1700余元,聂某某非法获利2500余元,张某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卢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张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赵某某非法获利400余元。
劣质假票多次露馅,“升级”不成落入法网
由于2014年8月份伪造的泰山门票附联不好撕,伪造的门票一度被检票人员查获。可是韩某不但没有收手,反而产生了再次伪造门票的想法。同年9月初,韩某再次去威海找到姜某某,姜某某联系威海某模具有限公司负责人丛某某进行修版,丛某某同样在没有见到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多次替韩某修版,并将修版后的电子门票交于姜某某印制。
在此期间,因为威海某彩印厂负责人姜某某要授权书,同伙高某就帮助韩某联系伪造了“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专用章”的印章,并将盖有该印章的空白纸给韩某寄到威海。本来想“大干一场”的韩某实在没想到,警方早已盯上了他们。韩某带着印刷好的门票返回泰安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票面金额127元的成人票3915张,票面金额62元的半价票1562张。
伪造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团伙12人一审获刑
2014年9月5日下午,韩某落网后,警方又陆续抓获其他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到案后还主动供述或检举、揭发了韩某等四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原来,2014年4月19日22时许,在泰山景区万仙楼附近,韩某、訾某遇到泰山管委执法人员曲某某、赵某。韩某怀疑对方是竞争对手,让訾某打电话叫被告人张某某、聂某某过来帮忙撵曲某某、赵某。韩某、訾某、张某某、聂某某持随身携带的锤子、甩棍等工具对曲某某、赵某实施殴打,致使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二人之伤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张某某、高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泰山门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姜某某、卢某某、丛某某伪造泰山门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卢某、张某、赵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有价票证罪。被告人韩某、聂某某、张某某、訾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其中,被告人韩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据了解,部分被告人已经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二审中。
卖废票坑游客还嫌利小,私自印票八千张
韩某和张某某、聂某某等人是一个固定的倒票团伙,从2013年开始,他们一直通过涂改使用过的泰山门票卖给游客或带领游客绕过检票口的方式谋利。
看到来钱太慢,韩某等人开始琢磨用其他方式“多赚钱”。2014年8月,韩某产生了伪造泰山门票卖给游客谋利的想法,在打听到威海造假水平高后,韩某与高某联系,由高某出资,二人一同前往威海。韩某联系到威海某彩印厂负责人姜某某,在试印韩某所持U盘中的泰山电子门票效果不好后,姜某某不死心,又联系威海某制版中心负责人卢某某帮助修版,卢某某在明知韩某没有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授权的情况下,仍进行修版后交由姜某某进行印制。此次共印制票面金额127元的成人票5000张,票面金额62元的半价票3000张,被韩某、高某开车拉回泰安,存放于韩某住处。
瞅准真票盖啥日期章,假票立马跟着学
持有假票后,高某又拉拢赵某某入伙,形成了以韩某为首的较为固定的团伙。其中韩某负责发票、收钱分钱;张某某负责望风、查看当天管委在泰山门票上盖的日期章并告诉高某,以便在假门票上盖章;高某、赵某某负责保管门票、送票,高某还负责给门票上盖日期章;聂某某、张某某、卢某、张某负责揽客。
韩某按每张成人票60元,学生票30或40元保底出售,聂某某等四人每招揽一名游客可拿10元至20元的提成。截至案发,高某非法获利1700余元,聂某某非法获利2500余元,张某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卢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张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赵某某非法获利400余元。
劣质假票多次露馅,“升级”不成落入法网
由于2014年8月份伪造的泰山门票附联不好撕,伪造的门票一度被检票人员查获。可是韩某不但没有收手,反而产生了再次伪造门票的想法。同年9月初,韩某再次去威海找到姜某某,姜某某联系威海某模具有限公司负责人丛某某进行修版,丛某某同样在没有见到授权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多次替韩某修版,并将修版后的电子门票交于姜某某印制。
在此期间,因为威海某彩印厂负责人姜某某要授权书,同伙高某就帮助韩某联系伪造了“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专用章”的印章,并将盖有该印章的空白纸给韩某寄到威海。本来想“大干一场”的韩某实在没想到,警方早已盯上了他们。韩某带着印刷好的门票返回泰安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票面金额127元的成人票3915张,票面金额62元的半价票1562张。
伪造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团伙12人一审获刑
2014年9月5日下午,韩某落网后,警方又陆续抓获其他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到案后还主动供述或检举、揭发了韩某等四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原来,2014年4月19日22时许,在泰山景区万仙楼附近,韩某、訾某遇到泰山管委执法人员曲某某、赵某。韩某怀疑对方是竞争对手,让訾某打电话叫被告人张某某、聂某某过来帮忙撵曲某某、赵某。韩某、訾某、张某某、聂某某持随身携带的锤子、甩棍等工具对曲某某、赵某实施殴打,致使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二人之伤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张某某、高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泰山门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姜某某、卢某某、丛某某伪造泰山门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卢某、张某、赵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有价票证罪。被告人韩某、聂某某、张某某、訾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其中,被告人韩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据了解,部分被告人已经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