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因此,在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票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一次性成交不足1000股的股票。除此之外,每笔委托数量应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协议转让方式下的余股申报,举例说明如下:
例1:投资者余股2500股。此时,投资者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2500股;也可以先申报卖出2000股,再申报卖出500股,但不能先申报卖出500股,再申报卖出2000股。
例2:投资者余股500股。此时,投资者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500股,不能进一步拆细,如先申报卖出200股,再申报卖出300股。
例3:投资者余股500股且一次性定价申报卖出。此时,对手方拟与之成交的,需进行成交确认申报,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不能小于1000股(如500股、600股)。
例4:投资者者余股500股,该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协商一致,拟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成交,买卖双方进行成交确认申报的数量均可以且只应为500股。
协议转让方式下的余股申报,举例说明如下:
例1:投资者余股2500股。此时,投资者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2500股;也可以先申报卖出2000股,再申报卖出500股,但不能先申报卖出500股,再申报卖出2000股。
例2:投资者余股500股。此时,投资者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500股,不能进一步拆细,如先申报卖出200股,再申报卖出300股。
例3:投资者余股500股且一次性定价申报卖出。此时,对手方拟与之成交的,需进行成交确认申报,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不能小于1000股(如500股、600股)。
例4:投资者者余股500股,该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协商一致,拟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成交,买卖双方进行成交确认申报的数量均可以且只应为5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