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八、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逐步进行规范。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前对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作出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201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