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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城小区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业主向实力公司反映了N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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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德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由建设单位(开发商)选聘的,而当开发商将房屋交付后,进行维修的也是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这样就给业主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是一回事。一旦房屋质量有问题就以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进行抗辩。其实,业主在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两个合同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截然不同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商是房屋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条例》56条规定,在找不到施工单位或开发商的情况下,作为物业公司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因此,物业公司虽然对建筑物的质量没有保修义务,但在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当承担维修义务。
比如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履行维修、养护责任,因此给业主造成了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IP属地:云南1楼2015-08-19 13:1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