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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齐河县公证处接待了一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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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齐河县公证处接待了一起关于夫妻财产约定问题的纠纷。当事人王某与李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2年共同出资购置一处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后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房子归王某个人所有。
2015年4月,李某因车祸死亡。李某父母认为,房子的一半所有权属于李某。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只有经过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李某、王某之间只有约定但并没有登记,所以该房屋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父母应有权继承李某名下房产。而王某则认为之前立下的《夫妻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既然双方已有约定,房子应当归自己所有。公证处工作人员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认为房子应该归王某所有。因为《物权法》是一般法,《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的约定属于特别法,特别法有规定的,应该优先适用特别法等法律法规。认为在本起继承案件中在被继承人已经签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夫妻财产约定。
公证处人员耐心的向王某父母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后,李某的父母接受房屋属于王某所有,公证处专业的服务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08-26 17:1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