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直以来,以小额贷款公司、财富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为代表的一批非存款类组织的规模日益庞大,这些具备融资功能、但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组织,已经成为民间金融的主力,但对其的发展则缺乏相应的规制,各地方政府的监管也难以深入、全面。为此,央行制定了《条例》。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组织经营放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央行在《条例》的起草说明中指出,鉴于网络小额贷款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与利用传统渠道开展业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结合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根据《条例》的征求意见稿,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央行在《条例》的起草说明中指出,放贷业务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基于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考虑,有必要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也是国际惯例,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等地区都对放贷业务采取牌照管理。
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门槛,《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央行表示,这是考虑到放贷业务的特殊性,特别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以自有资金放贷,需要保留一定的实缴注册资本门槛。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域差别大,注册资本门槛不宜过高,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规定维持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
目前,小贷公司大多在特定的县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跨区经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指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这意味着一旦《条例》正式实施,小贷公司展业的地域范围有望扩大。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虽然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指出除了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
按照目前的规定,小贷公司最多只能从两家银行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融资杠杆率的天花板制约了小贷公司的发展。
关于监管体制,《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央行和银监会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内,制定公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规则,指导地方政府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各地方政府负责辖区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可授权专门部门作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
央行南京分行行长、原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建议》。他指出,目前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贷款投向不合理、大额化倾向突出,内部风险控制不到位,违规经营现象严重,恶化金融生态环境。且互联网金融模式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产生了新风险。出现上述各种风险的原因,是由于目前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行业的发展缺乏规范和引导,机构属性、准入与退出、业务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机制、消费者保护等内容都有待明确。
一直以来,以小额贷款公司、财富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为代表的一批非存款类组织的规模日益庞大,这些具备融资功能、但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组织,已经成为民间金融的主力,但对其的发展则缺乏相应的规制,各地方政府的监管也难以深入、全面。为此,央行制定了《条例》。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组织经营放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央行在《条例》的起草说明中指出,鉴于网络小额贷款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与利用传统渠道开展业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结合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根据《条例》的征求意见稿,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央行在《条例》的起草说明中指出,放贷业务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基于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考虑,有必要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也是国际惯例,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等地区都对放贷业务采取牌照管理。
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门槛,《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央行表示,这是考虑到放贷业务的特殊性,特别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以自有资金放贷,需要保留一定的实缴注册资本门槛。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域差别大,注册资本门槛不宜过高,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规定维持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
目前,小贷公司大多在特定的县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跨区经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指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这意味着一旦《条例》正式实施,小贷公司展业的地域范围有望扩大。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虽然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指出除了运用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
按照目前的规定,小贷公司最多只能从两家银行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融资杠杆率的天花板制约了小贷公司的发展。
关于监管体制,《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央行和银监会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内,制定公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规则,指导地方政府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各地方政府负责辖区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可授权专门部门作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
央行南京分行行长、原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建议》。他指出,目前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贷款投向不合理、大额化倾向突出,内部风险控制不到位,违规经营现象严重,恶化金融生态环境。且互联网金融模式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产生了新风险。出现上述各种风险的原因,是由于目前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行业的发展缺乏规范和引导,机构属性、准入与退出、业务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机制、消费者保护等内容都有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