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10时30分许,小刘来到长安镇地王广场一家美容院,自称“陈丽”,需要泡浴服务,共消费760元。要买单时,刘某对美容院的工作人员称,没有带钱在身上,要回家拿钱。美容院指派了一位工作人员跟随刘某一起回家取钱。走到长安镇明珠广场附近时,小刘以家人脾气不好为由,要求店员在楼下等候。随后,小刘从正门进入明珠广场,从另一个门口离开。美容院工作人员在楼下等了50多分钟仍未见小刘出现,才发现已被骗,遂报警。同年4月11日,小刘还化名在长安镇一家养生馆做养生护理,消费2488元。要买单时,刘某也谎称身上没带钱,途中将跟随其回家取钱的养生馆店员甩掉逃走。
今年4月21日21时30分许,小刘来到东莞市长安一家手机通讯器材店。她谎称需要购买一部手机,店员于是将一部约价值5045元的金色苹果6 PLUS手机拿给她。小刘故技重施,声称没带钱,要求店员跟随其去拿钱付款,店员答应了。行至莲花苑小区附近时,她又向店员谎称需要上楼取款。店员同意后,小刘拿着上述手机离开一去不回。店员发现被骗并报警。同月25日,她还以类似手法,在长安镇另外一家手机店也骗走了一部价值4950元的苹果6 PLUS 16G金色港版手机。
今年4月28日14时许,其中一家受害的手机店店长在长安镇信义一号一家火锅店附近遇到小刘,并将其抓获,随后交给警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截至2015年4月28日,小刘共行骗5次,涉案金额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