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07 18:40:27 新浪网友 IP:121.232.201.*(江苏镇江)
整个官司都在强调上腾的利益,那么张杰作为合约的另一方是不享受任何保护的吗?如果合约本身并没有对张杰的利益做任何约束的话,那么是不是可以对这份合约的合法性表示异议 。此外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到上腾公司,是否有资格与张杰签订推广艺人代理协议书,既然没有完全的资格,是否可判定所签合约无效?
此外,上腾方面的损失是以张杰实时赚取的钱财作为依据的吗?那如果张杰没赚到钱是不是就不用赔偿?
难道不是应该以曾经实现过的,存在过的事实作为依据的吗?在上腾公司过去的3年中,张杰不但未曾为上腾公司赚到钱,还倒欠上腾公司13W(据说是上次庭审上腾律师的证词) 。那么是否可认为,张杰如不存在违约事件,上腾公司将继续赚不到钱,并且张杰将再次在13万欠债的基础上再欠上5万元(这里小小的考虑了一下通货膨胀的因素)?那么是否可 以认为,上腾公司经营张杰的结果是亏损的,或者说盈利是负数。据此计算,张杰此次违约给上腾公司造成的损失也为负数?那么上腾公司是否应该倒找5万给张杰?
此外,张杰赚到 的这50W和上腾公司唯一的关联就是,张杰曾经跟上腾公司签订了一个不知是否合法的合约。那么作为合约的双方,张杰自己是不能获得任何利益的吗?张杰在离开上腾的这一年里 能得到50万到收益,而在上腾的3年却欠下了13W到债务,那是否可以认定上腾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经营的能力,或者说有经营能力,却并没有尽到合约的义务?是否可算作违约? 张杰是否可依据50万/年向上腾追讨赔偿?
以上都是我关注了这场官司后不明白的地方,总结如下,希望能得到解答:
1、一份合约的签订是否需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如果只有一方有利,那么合约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关的法律做这方面的约束?
2、任何索赔金额应该以什么作为依据?
3、法庭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是否作为原告要占优势?只要被告存在问题,那么即使原告方有多少问题都可以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