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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神们一个问题,,,求解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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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自行车交给乙保管,不久乙去世,乙的儿子丙误认为该自行车为遗产而继承,后在使用过程中车子损坏了。
对于这个题,答案说乙非故意与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坏不负责任,,我不太明白,乙对于自行车的占有属于什么?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不当得利?


1楼2015-09-07 15:01回复
    占有的概括继受人


    IP属地:安徽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5-09-07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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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无权占有。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5-09-07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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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物权法242条,翻一下,大概意思好像是恶意占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5-09-07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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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面的法条,反过来解释,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5-09-07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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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权占有中善意的自主占有人。哪怕是故意的都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承担返还剩余部分的责任。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5-09-07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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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基于甲的委托保管而占有,当然属于有权占有,直接占有,他主占有。丙误以为是乙的财产而继承并使用,这里是属于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如果如果是基于乙的保管行为而占有,应该是有权占有,但存在保管不当,导致保管物损坏的,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可能要赔偿,则看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是无权占有,善意的自主占有,则无论是否过错,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IP属地:贵州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5-09-0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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