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两份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文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发布会上,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仍需要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称,《规定》出台之前,法院的审理思路更多地倾向于由于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借贷合同无效,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亦无效。由此,担保人不用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亦不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还款。但这不利于保护借贷关系中的诚信方,社会上甚至出现了诸多因为躲债、赖账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张自己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怪现状。
法官介绍说,《规定》出台后,对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问题直接作出回应,在“点对点”的每一个借贷关系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了相关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