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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购买毒品转手贩卖他人 聊城三男子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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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再转手卖给他人。近日,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均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五个月和十个月,并判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襄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襄垣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襄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三被告人均因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冠县公安局逮捕。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多次从他人处购买甲卡西酮(俗称“筋”),后转手卖给被告人李某乙,共卖给李某乙甲卡西酮接近100克。
  被告人李某乙将该100克甲卡西酮一部分留作自己吸食,另一部分予以贩卖;另外李某乙从他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左右,其中1克通过赵某某卖给他人。
  2014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李某乙时,从其身上搜出甲卡西酮17.41克、甲基苯丙胺5.59克。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有书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IP属地:山东1楼2015-09-11 16: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