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某于2001年进入乙食品公司工作,2002年开始从事食品加工和出口工作。期间,甲某与乙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1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乙食品公司通知包括甲在内的员工于 2006年7月31日前续签劳动合同,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甲某未与乙食品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2007年1月8日,丙食品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甲某的弟弟,甲某从丙公司成立至今均在该公司任职。
乙食品公司从1988年开始经营海产品出口业务。甲某曾代表乙食品公司在相关进出口协议书上签字。相关集团公司从2002年至2006年间,以每年下发通知的方式,给予乙食品公司海产品出口配额。上述配额下达后,均有甲某代表乙食品公司与海外客户签订合同,办理海产品出口业务。
2007年1月12日,相关集团公司告知乙食品公司:因乙食品公司海产品出口业务主要人员变动,为保证出口业务有序发展,暂停出口配额,有关经营配额将根据调查结果及与海外客户交流后再最后决定。
同日,相关集团公司也向丙食品公司发出通知称:丙公司请求经营出口海产品经营计划书面材料收到,有关经营配额将根据调查结果及与海外客户交流后再最后决定。
海外客户沟通结果为“乙食品公司因甲某及其他职员辞职后,能否保证上述海外业务的品质和数量,对此表示不安;甲某长期从事该等业务,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已被海外客户业界承认和高度信赖……因此要求相关集团公司将丙公司作为出口海产品的企业。”
最终,相关集团公司将海产品出口配额给予丙公司,由丙公司从事该等业务。
争议焦点:
乙食品公司丧失了对海外客户出口海产品的贸易机会,对此,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评析:
本案中,甲某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也没有侵犯商业秘密。他运用自己在乙食品公司学到的知识、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某在离开乙食品公司后,以正当的方式,帮助丙公司获取了贸易机会,也不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故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属于正当竞争。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乙食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http://www.lawyer1979.com/counsel16.html
甲某于2001年进入乙食品公司工作,2002年开始从事食品加工和出口工作。期间,甲某与乙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1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乙食品公司通知包括甲在内的员工于 2006年7月31日前续签劳动合同,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甲某未与乙食品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2007年1月8日,丙食品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甲某的弟弟,甲某从丙公司成立至今均在该公司任职。
乙食品公司从1988年开始经营海产品出口业务。甲某曾代表乙食品公司在相关进出口协议书上签字。相关集团公司从2002年至2006年间,以每年下发通知的方式,给予乙食品公司海产品出口配额。上述配额下达后,均有甲某代表乙食品公司与海外客户签订合同,办理海产品出口业务。
2007年1月12日,相关集团公司告知乙食品公司:因乙食品公司海产品出口业务主要人员变动,为保证出口业务有序发展,暂停出口配额,有关经营配额将根据调查结果及与海外客户交流后再最后决定。
同日,相关集团公司也向丙食品公司发出通知称:丙公司请求经营出口海产品经营计划书面材料收到,有关经营配额将根据调查结果及与海外客户交流后再最后决定。
海外客户沟通结果为“乙食品公司因甲某及其他职员辞职后,能否保证上述海外业务的品质和数量,对此表示不安;甲某长期从事该等业务,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已被海外客户业界承认和高度信赖……因此要求相关集团公司将丙公司作为出口海产品的企业。”
最终,相关集团公司将海产品出口配额给予丙公司,由丙公司从事该等业务。
争议焦点:
乙食品公司丧失了对海外客户出口海产品的贸易机会,对此,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评析:
本案中,甲某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也没有侵犯商业秘密。他运用自己在乙食品公司学到的知识、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某在离开乙食品公司后,以正当的方式,帮助丙公司获取了贸易机会,也不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故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属于正当竞争。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乙食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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