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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2333】辞职切忌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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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厨老王的手艺在圈中名气很响,他在现在的饭店工作也达两年了。老王无其他嗜好,就是爱旅游,在圈内也是小有名气的“驴友”。前不久,一位朋友约他骑行去西藏,酷爱旅游的老王这下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了,可是要实现这个夙愿,起码得15-20天甚至更长的时间,请这么长的假是不可能的,怎么办呢?权衡之后,他索性于出发前3天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典型的“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辞职方式啊!
由于老王的坚持,公司的人事经理没有办法,只好临时从饭店在外地的总部抽调一位同等级别的大厨到上海顶替老王的位置,但同时要老王按照两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执行,员工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公司5万元违约金。另外,还扣除了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2万元。老王想,这些钱都够我去国外晃悠了,我来公司前就是特级厨师,公司又没有送我出去培训过,凭什么要我交违约金?饭店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应当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饭店与老王签订的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至于工资是老王的劳动所得,因为他提前辞职,公司扣除一个月的工资无任何法律依据。
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尽管不需要理由,却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也属违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其主张未提前通知而带来的实际损失。尽管饭店不能要求老王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扣发他的工资,但是由于他未履行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迫使公司从外地紧急调人,新员工来沪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公司能举证的其他损失等,就是老王违约辞职给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因此,小编在这里提醒,劳动者有自己的业余爱好无可厚非,但应充分利用好各种假期和公休时间,辞职还是应慎重,特别是不要采用“私奔体”违约辞职,这不仅会给自己的职场声誉带来影响,还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刘涛)


IP属地:安徽1楼2015-09-22 18:0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