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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妈和女友救谁的问题,我觉得学法律的有的学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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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说生命权无高低,就说法律上说的救助义务来说,立法者的真正的目的难道是要人们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有所取舍吗?这样的取舍符合人们的常识吗?用一个正常人的思维来解释这样的救助义务真的合适吗?救助义务不能这么扩大解释吧!!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09-22 21:06回复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09-22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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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妈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5-09-22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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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也得救妈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5-09-22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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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实,如果这样,好多见义勇为,好多模范人物都成了犯罪份子


          IP属地:北京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5-09-22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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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为犯罪:应为、能为、而不为、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作为义务的性质及程度高低,行为人支配危险发展的程度高低)。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5-09-22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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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等价,应从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来判断,而且题目也没有说他有主观恶性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5-09-22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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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给我说蒙了!!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5-09-23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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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不说各种地震啊啥的电视上歌颂那些放着家人不救救路人的所谓英雄为啥都没抓起来了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5-09-23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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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一个有救助义务,有救助能力,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还不构成?我看你是道德法律傻傻分不清,生命平等是宏观的,但具体到个人是不平等的,不然为什么有些人对我们来说有救助义务,有些人没有呢?不就是法律规定的个体对个体之间的生命不平等么?至于处不处罚的问题,用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酌定不起诉不就解决了?


                    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5-09-23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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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你们说地震什么的,要么是人都没找到,要么就是没法救,都没有救助的能力和结果回避的可能,能一样?


                      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15-09-23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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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吧法律确实规定家庭成员确实有救助的义务,但是这种救助的义务是不是能够放在这种条件下来解释,按照人们正常的观点来看,有待商榷,尤其是我们应该从立法者设定本发条的真正目的出发去理解,而不是死扣条文!!!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5-09-2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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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他,这就是个考试,考试会给你不可辩驳的假定条件和确定的答案,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很难说对错,比如那个救了7个小孩自己孩子却溺死了的男人,我觉得他应该不是专门为了救别人家的孩子,只不过那时候是能抓住谁就救谁,这个问题实务中应该不会有人说,没错,能救娘,但是我不想救,救想救女朋友这种话吧,但是考试就这样,给定条件,符合条件,得出结论,就不考虑其他因素了


                          IP属地:河北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5-09-2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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