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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习】“业绩最差”就能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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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在一家体育用品公司任销售,在下半年考核中,他的综合评分一直处于部门最末位,公司人事部门通知他,若他的销售还不见起色,将按《公司销售人员考核办法》将其列入末位淘汰范围,面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危险。小李质疑公司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小李在一家体育用品公司任销售,虽然是新手,但是他工作十分认真,肯吃苦,入职后销售业绩还不错。可是好景不长,随着行业竞争愈发激烈,小李的销售业绩出现了明显的下滑。在下半年考核中,他的综合评分一直处于部门的最末位,公司人事部门前不久通知他,如果接下来小李的销售还不见起色,将按《公司销售人员考核办法》将其列入末位淘汰范围,面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危险。小李觉得很委屈,自己已经很努力了,可行业大势所趋,业绩也不是光凭自己努力就能做起来的,难道就因为考核处于末位,公司就能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
应该说,末位淘汰是时下一些企业采用的一种绩效管理方式,可以有效激励员工,通过竞争机制激发员工潜力,提升企业效益。但这一绩效管理方式必须在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实施,离开了这一框架,就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很显然,“业绩最差”不属于上述两款法条中的情形。
换个角度看,劳动者业绩处于末位,是否就能够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呢?不能这样说,因为“末位”总是客观存在的,每次考核,总会有人处于末位,不能就简单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
另外,即使考核居于末位的劳动者确实是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只有在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小李公司的末位淘汰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无可厚非,但任何管理手段都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实施,小编希望公司既能严格考核,加强管理,又能对员工多点人文关怀,多体谅员工的难处,只有公司和员工相互理解,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积极性,创造更好的业绩。(上海12333)


IP属地:安徽1楼2015-09-23 10:4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