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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意识时时有证据别落他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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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宇与女友燕子恋爱一周年的时候,燕子送给小宇一块精致的手表作礼物。面对女友贵重的礼物,小宇深感惭愧,因为他匆忙赴约,忘了给女友准备礼品了。看着尴尬的小宇,燕子狡猾地一笑并撒娇地说:“算你欠我的,不过你得写张欠条。”于是燕子从包中掏出纸笔,小宇乖乖地按着燕子的口述写下了如下一张欠条:“今欠燕子人民币5万元整,一年后连本带利返还。我此生爱燕子,终身不悔。”关系和睦时的一句玩笑,谁知会发生怎样的后果呢?
  半年后,小宇公司业务多起来,常常加班不能赴约。燕子生疑,几次找到公司都发现小宇和女同事在一起。燕子认为小宇另有新欢,与其争吵不休,甚至还偷偷跟踪小宇。小宇渐渐地无法忍受燕子的所作所为,最终提出分手。不料燕子却说:“你要分手就得给我5万元。”小宇并未理睬她,哪知燕子手持欠条真的将小宇告到法院。虽然法院最终根据欠条的内容和有关情况,没有确认这笔债务,但小宇还是深感后怕,险些为在恋爱中表忠心写欠条的轻率行为埋单。
  法律聚焦:书证
  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材料。换句话说,凡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即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票据、合同、协议、欠条、收据、房证、结婚证、书信等等。书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重要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书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提供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等等。由于诉讼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证据,所以,持有证据的一方往往给对方带来巨大的压力和败诉风险。在上述案件中,如果不是燕子手持的欠条有瑕疵及法官的明查,小宇则难逃败诉恶运。
  案例警示:
  (1)要有防范意识
  俗话说:画龙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上当与受骗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恋人也好,朋友也罢,与任何人交往,都需要有最起码的防范或警惕意识。稍有不慎,则容易将把柄、证据之类的东西落入他人手中。当你发现遭到暗算时,已将软肋留给了对手。所以,为人处事要有理智,要有防范意识,不做轻率之事,不行冲动之举,不违背常规,不有悖常理,然后才能事事安心、事事顺心。
  (2)要有证据意识
  常言道: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立下字据是表示诚意,是取信于人。如果将生活中对己不利且子虚乌有的事,写在纸上示人,就极易弄假成真、百口莫辩。立字据、留凭证等行为切不可当作玩笑。须知,法律是严肃的,证据是有证明力的。在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当你除了语言别无自辩的其他凭据时,你会发现,语言是多么苍白无力,而持有对你不利证据、向你发难的人是多么地心怀叵测、自鸣得意。这就是生活中常见的诉讼悲剧,有理的赢不了官司,无理的却赢了诉讼。在法庭上,证据效力胜过常理。没有证据意识的人,通常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当、受骗、吃亏、受损,则在所难免。
  (3)要给自己留余地
  有丰富阅历的人都懂得:没有证据的话不说,害怕调查的事不做,懂得给自己留有余地,善于保护自己。否则,就会使自己处于被动、不能自控的地步。人一旦失去了主动地位,就极易受人支配,被人使唤。一些无德之徒就会趁机钻你的空子、占你的便宜,他们会拿捏你、算计你。人们戏称的“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大抵就是这种状况。


219楼2016-04-06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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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物过手留证据彼此不会伤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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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林患乳腺癌住进了医院,家中只有年幼的女儿和年迈的父亲。林林的邻居、同事给她很多关爱和帮助,好友丹丹也热心地照看林林的女儿。林林认为,丹丹是可信赖、可托付心事的人,便嘱咐丹丹在自己身后多关照些自己的女儿。
      林林将自己留给女儿的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交给丹丹,委托其代为保管,同时也留给丹丹部分饰品做纪念。但两人过手这些财物时,双方没有订立委托保管协议,也没列出财物的品种、数量清单。随着林林病情的恶化,丹丹探访的次数越来越少,林林心中有种不祥的预感。为了防止丹丹有负自己的委托与信任,林林给老父留下了一份财物清单,嘱托老父将财物索回。
      林林辞世后,林父想找丹丹要回这些财物,丹丹却避而不见,老人只好与丹丹对簿公堂。在法庭上,老人出示了女儿写的财物清单,要求丹丹全部返还。丹丹说,自己保存的物品远没有那么多,只承认有其中一少部分。由于老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林林所列清单的内容,丹丹又否认林林交接物品后开据的清单,所以,法院只能就没有争议的部分财物做出返还的裁决。林老汉最终只拿回了女儿留给孩子的少部分财物,老人叹息不止、痛心不已……
      法律聚焦:直接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相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6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证据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多么的重要。
      证据本身不是法律定义,是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它是指能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证据。有直接证据,就能直接确定待证事实,此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就处于主动地位,占有证据优势。没有直接证据,则要靠间接证据的完整链条来说明问题,如此证明要求是很高的,证明责任是很难完成的。当然,在法庭上,当直接证据互相矛盾时,是不能采纳的,只有在证据经法庭质证、审查被双方认可确系客观事实、合法时,才能被法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诉讼主张的成立与否,完全取决于证据的质量及效力的高低。
      案例警示:
      (1)财物过手留凭据
      国人历来有轻权意识,特别是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的财物交往,很多不要凭据。有这种轻权意识的人误认为,似乎亲情、友情、交情会因一纸凭证受到冒犯、屈辱、不敬,于是他们只好将宝押在对方能恪守诚信的希望上,自己则位于权益没有任何保障的悬崖边。这不仅十分荒唐,也十分危险。亲朋中也不乏问题股、垃圾股,一旦被这些股套牢,损失的岂只是财物,最终亲情、友情也一齐赔光。在社会上,亲人朋友为财反目,见利忘义的例子并不少见,切不要以为自己不会摊上此事而钱财过手不留余地。因此,每当财物过手时,为防变故,应当写下明确、详细的凭证。国人常自谦、自嘲地称此举为“先小人后君子”。事实上,有此举者并非小人,但此招法却能防小人。美好的希望毕竟代替不了现实,客观事实总是胜于雄辩。当你手中有证据时,总不会人财两空。当你赤手空拳,空口无凭时,你注定人财俱失,满盘皆输。
      (2)突破面子束缚
      国人历来看重面子,社交往来讲究给人面子、给己面子。在对待财物上,你小心翼翼、认真谨慎,不仅显得小气、不够意思,还给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之嫌。于是为了他人痛快、舒服,自己不得不“死要面子活受罪”去淡化权利,放松防范,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3)小心没大错
      防范不是不敬,谨慎也不是不恭。实际上,对自己的利益都不负责的人,很难取得他人的信任和恭敬。诚信既靠自律,也需他律。没有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人们的诚信意识就不会提高。当你和诚信度不摸底的人打交道时,小心防范是最基本的要求。此举也会使对方明白,言而无信是损人不利己的,或是难以成功,或是得不偿失。总之,小心无大错。小心会使人少犯或不犯错误,免除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232楼2016-04-1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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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金非定金签约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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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想买一套离单位近的房子,恰好艾女士装修新房想卖掉旧房。王女士看中了艾女士的住房,两人商定了房价及交房日期。王女士交付艾女士2万元作定金。此后不久,艾女士又找到王女士商量说,自己正装修急需要钱,而旧房位置好,也不愁卖,希望王女士再拿2万元作定金。王女士害怕自己看好的房子被卖给他人,也就同意了。
        没过多久,艾女士又将总计4万元订金送回来了。王女士纠其原委方知:艾女士以高出自己房价2万元的价钱,将房子又卖给他人了。王女士质问艾女士不讲信誉、见利忘义。艾女士却说:谁不想卖个好价钱,谁出价高就卖给谁。一心想让艾女士受到惩罚的王女士,听说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就到法院告了艾女士,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王女士提供的材料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故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至此,王女士才知道定金与订金原本不是一码事,一字用错,权利不保。
        法律聚焦:定金与订金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其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我国担保法第89条~91条分别规定了定金的性质、法律责任及定金的数额,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除了其担保性,还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而存在的。
        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但定金不是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
        订金与定金不同,它是预付款,可称为诚意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在最后交易没达成时,订金能全部退回。
        订金没有担保作用,在不履行合同时,不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请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则如数返还订金。至于违约行为则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警示: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增多,人们因马虎大意、疏于防范而受骗上当已屡见不鲜。为了防止在经济活动中自己的利益受损,当事人应特别注意几点:
        (1)重视权利条款
        在签约时,要明确自己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在合同中,重视有关的权利条款是否齐全、具体。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人,往往会给对方一个误导:不必重视他,占他些便宜没问题。而重视自己权利的人,往往会给对方一个警告:不要小瞧我,我不是好算计的。所以,人们相信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对他人负责。
        (2)重视责任条款
        在经济活动中靠的是诚实信用。然而,诚实信用并非人人都能做到。所以,人们要有防范意识,重视责任条款。对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的后果须一一确定。使破坏规则者不能因此获利或不受惩罚,使不守约定的人付出心痛的代价。维护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公正秩序,维护权利者的尊严。
        (3)重视文字细节
        要警惕魔鬼常常藏身于细节之中。很多人善闯狂风巨浪,但却在阴沟中翻船;很多人具有聪慧的头脑、卓越的才能,但却与成功擦肩而过。也许是因为他们常常不在意细节,忽视小节。当人们签订合同时,应从小处着眼,重视文字细节。因为合同上的每个字、每个标点、甚至是每个小数点,已不再是简单的符号、标记,它们都已化成了具体的、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所以,签合同者须睁大眼睛,小心从事,字斟句酌,严密把握。
        (4)重视补充条款
        俗话说智者千虑尚有一失,疏漏、失误也常常难免。所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也就是说,还有机会可以把握。因此,对补充协议要格外重视,进一步明确曾被忽视的权利、义务条款,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235楼2016-04-21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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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诈骗生于贪婪人生平安源于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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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岁的雨存是个刚工作不久的小伙子,在一次同学的喜宴上,遇到一位曾中福彩大奖的客人。雨存深受触动,想到摸彩也可以一夜暴富,便决定尝试一下。此后,他便开始了买彩票的经历。起初,只买十注、八注,偶尔也中个5元、10元的小奖。为了广种薄收,他开始借钱买彩票。今日借张三3000元,明日借李四5000元。不到两个月,他已欠下两万余元。于是雨存放风说:自己有亲戚做大生意,急需资金,谁要借他一万元,每月至少有500元的高利息。周围的同事朋友信以为真,雨存很快就集资37万元。一日,雨存博彩生涯最激动人心的日子来临了,他买的福彩中了一等奖,得到奖金272万元。雨存将借的钱连本带利还给大家,又给父母买了套好房子,将自己余下的百万元现金存到银行。
          然而,雨存离不开彩票了,他还想再中千万、万万。这回雨存不再小打小闹,而是几万、几十万地买彩票,结果不出3个月,他的百万元巨款又全部回流到彩票中去了。此时,雨存尚可悬崖止步、险境抽身,但他如同中了邪、着了魔一般,不能自拔。他只好故伎重演,再次以与人做大生意为名,高息集资借钱。周围的人十分痛快地借钱给他,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雨存将集到的170多万元巨款全部换成了彩票。不过,期盼的大奖再没降临他头上。他为了躲债,只身外逃,后来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律聚焦: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这也是本罪与普通诈骗罪的重要区别。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所说的诈骗方法,具体有:一是携带集资款逃跑的;二是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三是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四是具有其他诈骗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本罪的主体是复杂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且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个档次:
          一是对于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是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是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刑法》第99条规定: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本案中有关数额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数额巨大的,是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案例警示:
          (1)人贵当知其不需
          人生有欲望,知道自己需要什么,这是本能。面对世间诸多的诱惑,明白自己不需要什么,这是人生的智慧。其实,人生所需十分有限,但人的欲望远在其所需之上。别人没有的自己要有,别人有的自己要精。对金钱、物欲过分地、贪婪地追逐,是一切恶源的开始。因此,应当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才能避免灾祸,可得安康。
          (2)人贵当知其所足
          知足的人常常自得其所、自得其乐。不知足的人,忧其不多,苦其不得,常常心存不满,跟自己过不去。他们为其能得、为其能多,为物欲所累,以有限的生命追逐无限的欲望。他们迷失了自己,被物欲牵着鼻子一路走去,不肯停留。殊不知,身外之物有价,生命本身无价,以无价之宝换有价俗物,人生岂不贬值亏本。
          (3)人贵当知止
          知止是一种境界。人生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会有不同的欲望,这本不是人类的错。有欲望方可去追求,在追求中可获得满足,感受成功。人类的错是不能使欲望接受理智的规范与约束,人类的弱点是缺失管束欲望的能力与工夫。
          做人不能收敛,得寸进尺,贪得无厌,凶险和灾祸常会随之降临。人应懂得克制自己的物欲、贪念,克制自己的行为,知止常止,终身不耻。知止方能安人,也可自安。知止其实很简单,就是适时放手,珍惜自己之所有。
          (4)人生自毁因出欲过
          贪欲是藏身于瓶中的巨魔,放它出来可遮天蔽日;贪欲是环环相扣的魔链,一环牵着一环,永无尽头;贪欲是深不见底的魔崖,失身坠落便无完骨。然而,人们为满足无尽的欲望,总是能找到借口,总是不在乎使用各种手段。可见,被欲望占据灵魂的人,与行尸走肉别无二致。在人世间,人们赤手空拳来,又两手空空地去,谁能永久占据金钱财富?谁又不是人类历史的匆匆过客?谁都知道此理,唯独智者能把握好欲望的度,适可而止,知重知轻,不超越应有的范围。凡是人之拥有超出了自己的需求,就应懂得与社会分享。有智慧的人懂得,给予远比贪婪更使人快乐。全球首富比尔·盖茨在遗嘱中,将其全部财产的98%留给了“盖茨基金”,用于对贫穷国家对抗疾病的项目,他说:“财富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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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8楼2016-04-24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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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商标有学问违反规定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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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聚焦: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2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44楼2016-04-30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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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宣传应文雅广告内容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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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城市闹市区的路边,人们看到一幅非常惹眼的广告。广告安装在路边一专卖店外的橱窗上,大小约一平方米左右。广告中一位戴着眼镜的中年男子,上身仅穿一件女性的文胸,旁边还有一句说明:“‘峰胸’,就这么简单……”。
              由于广告地处闹市,来往行人较多,人们大都会看上几眼。一位周先生表示:这幅广告令其看了很不舒服,无论对男女都不太尊重。另一位市民李小姐表示:每次和男同事路过此广告时,都觉得很不好意思,这种玩笑太过分。后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此广告强制拆除。
              法律聚焦:违法广告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作为商家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有义务维护社会的良好风尚,树立文明新形象。如只顾追逐商业利益,不惜违背公共良俗,破坏社会风尚,则必遭舆论谴责和公众的唾弃以及法律制裁。
              案例警示:
              (1)商家当有羞耻之心
              商家是社会文明的窗口,不应蒙尘积垢,但有的商家出格作秀,除了本文例举的让男士穿着女士胸衣的广告以外,其他类似的广告也偶有遇见。是什么原因使商家陷入低俗、恶俗、庸俗的出招怪圈?是商家对名利的无耻追逐。这种做法对文化和道德的污染是十分严重的,它以丑代美、以恶替善、以非为是、以辱为荣。孟子说:“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羞耻心,就是有符合道德的是非善恶观念,它是做人的基点。商家若想在社会立足,当有羞耻之心。
              (2)商家当有识美之心
              商家是展示美的窗口,引领时尚之前沿。如没有文化底蕴、文明素养,就没有高雅的品位,只能在低级趣味中寻欢,在恶俗中作乐。其实,好的商业策划,新奇健康的创意,不仅能展示美好,还能弘扬社会文明,既养人眼,又润人心。
              (3)商家当有责任之心
              商家是社会一分子,当有社会责任感,负起对社会、对公众所应承担的义务。商家当以繁荣国民经济、推动社会文明进程为己任,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一致,以求同步发展。小我服从大我,个人经济利益与国家、与社会冲突时,要勇于舍弃、勇于牺牲。


            246楼2016-05-01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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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码标价经营守法创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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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到超市购物,回家后发现,有一种商品单价比超市标签上的价格高出2元钱,她为此多花了14元,于是回到超市去讨说法。超市的营业员说:“货架上价签标的是一定日期间的促销价,现在价格已上调了,收费是按电脑的价格收取的。”王女士表示异议:既然价格调整了,价签也应更换,否则就是欺骗消费者,她要求退货或是返还多付的货款。王女士的要求遭到拒绝,便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经消协调解,超市按价签标注的价格,给王女士返还了多付的货款,并更换了新的标签。
                法律聚焦: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是指在商品或服务各项指标基础上,标示的价格水平或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要求经营者标示的价格,必须是真实明示的商品或服务各项指标基础上的价格。明码标价必须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明示,而不是过后告之。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真正目的,是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在过后有个最基本的了解。
                我国《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记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42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对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即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无论是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变价,在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坚持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案例警示:
                (1)别把消费者当唐僧肉
                名利见人品,财色试人心。近来,消费者屡屡感到困惑,明明购货时看好的标价,付款时却要高于此价。消费者当时大多不会一一核对,吃亏上当总是难免。倘若有较真的消费者找上门来,商家便竭尽推拖、搪塞之势,不肯吐出吞下的昧心钱。明码标价成了明码骗你,骗出钱来就是硬道理。消费者成了唐僧肉,蒸、煮、烧、烤、烹,商家总会琢磨出手段去吃你。然而在消费者中,自有行者孙悟空,当仁不让地跳出来与商家理论,他的火眼金睛能识破种种骗人的花招与手段。法律就是金箍棒,一切坑害人们的丑类,都将在其棒下原形毕露。
                (2)机关算尽太聪明
                说到商人这个词,有人就会想到“无商不奸”这句话。为什么?因为有的商人太会算计了。凡事别出格、别过头,聪明别被聪明误,算计自己别算计他人。好名声不是一朝一夕得来的,毁掉名声却是顷刻之间就能做到的。鸟择佳木而栖,人择良友而从。消费者当然要选名声好、信誉高的商场消费,而不会引颈前往宰人的店铺去破费。实际上,消费者是水,商家是船,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3)不守法不能行天下
                商家要想有好名声,要树立文明形象,不守法则办不到。守法是现代企业最基本的行为规则。守法并不难,只要不想坑人、害人、骗人,诚实经商,恪守信用,礼貌待客,依规则行为即可。现代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只有守法才能生存、发展、壮大,否则,寄希望于非法的手段去谋取获利,只能自取灭亡。守法,是商家生存的通行证;不守法,则不可能行天下。


              248楼2016-05-0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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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家教不达标学生家长不会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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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女士带着孩子到某公司咨询目标家教事宜。公司员工为宣传目标家教的好处,为常女士的孩子进行了当场测定,认定如果孩子通过他们的家教,中考成绩可达到人大附中、北大附中的录取线,并承诺,如果达不到目标全额退款。常女士与其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9500元学费,让孩子接受家教。然而当年中考,孩子的成绩同人大附中、北大附中的录取线差40来分。常女士遂向公司讨要学费,公司辩称,当时他们的目标是当年的期考成绩而非中考成绩,况且他们已为学生提供了合同要求的教学工作,不应当退款。双方诉之法院,法院一审判该公司退还部分学费5000元。据审理本案的法院介绍,其审理的几十起状告家教服务公司的案件,大部分是由于招生时承诺的目标没达到引起的。除个别案件撤诉或被驳回外,绝大多数案件均为家教服务公司败诉。
                  法律聚焦:合同的履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对此案的审理,并没完全支持常女士要求退款的主张,因为该家教公司毕竟依课时完成了教学,依据公平原则,故令没达到承诺教学目标的家教公司退还了部分学费。
                  案例警示:
                  (1)巧诈不如拙诚
                  当前一些服务行业,为了招揽顾客,常常以许愿、承诺等方式吸引顾客并取得顾客的信任。他们认为,自古吹牛就不上税,说说大话也无罪,挣到钱就是真本事,藏点猫腻无所谓。于是,商家用甜言蜜语将顾客引诱到他们设好的陷阱里,他们的种种承诺,就像一张张空白支票,无法兑现。人们常说:言而无信非君子。殊不知为此,商家正在失去他已拥有的市场、顾客和经商的资本。其实巧诈不如拙诚。巧诈,表面上用一种假象掩饰,把别人当傻瓜,视自己为能人,但与他人打过交道之后,伎俩渐被识破。拙诚,即干脆以老实示人,倒更叫人信任和喜欢。在商机与危机并存的社会,生存还是死亡,就看商家自己如何应对与把握了。
                  (2)不再沉默的消费者
                  过去,百姓吃亏常抱着忍的态度,忍气吞声,这样做,不但没使自己的境遇改善,还常使一些商家变本加厉、明目张胆地坑害消费者。现在,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当利益受到侵犯时,他们不再示弱、不再沉默,他们会挑剔商家低劣的服务,要求退换伪劣假冒产品,或要求补足被克扣的斤两,如有必要的话,甚至还可以与商家对簿公堂、辩个黑白是非。


                250楼2016-05-05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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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举事先问法手续全天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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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晓乐,27岁,高校教师,她家地处商业街繁华地段。晓乐准备利用自己临街的房子开一家鲜花礼品店,于是就有关申办手续等问题到工商局进行咨询。工商局的管理人员回答说,晓乐不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法律聚焦: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主体
                    个体工商户,是由公民个人占有生产资料,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主要依靠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劳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商业经营或者劳动服务,劳动所得归个体经营者所有的经济组织。
                    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由此可见,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规定,允许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以下几种人: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包括:①具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年;②社会闲散人员;③具有城镇正式户口、有经营能力的刑满释放人员和劳教解除人员;④企业下岗职工。
                    (2)具有经营能力的农村村民。是指:①具有农村户口,现住在农村的人员;②具有农村户口,现离开住地进入城镇的人员。
                    (3)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指:①离、退休科技人员;②停薪留职科技人员;③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④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这里的经营能力,是指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即指和申请人从事的工商业经营相适应的技术、资金、设备和经营管理能力。
                    由此可见,晓乐属于在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个体工商户开业的主体条件。因此,她的开店咨询使她懂得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她重新调整自己的计划。
                    案例警示:
                    (1)凡举事必先问法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会产生新的构想或对自己的事业进行新的规划,但应做到凡举事必先问法。这样做的好处是知道法律许可的范围,看有无禁区,需要办什么手续,有备无患,防止走弯路,会免去种种麻烦。否则,先举事后问法,则处处被动,既费财力,又费人力,徒劳无功不说,也许还会惹火烧身。
                    (2)让人生活精彩
                    如今是开放、多元化的世界,人们的生活也多了种种选择的机会。人们可以选择自己的职业,构建自己的生活;人们可以更多地利用自己的时间,丰富自己的生活。拥有一份职业的人,可以用自己的特长再谋一份兼职或身兼多职,从而使自己的生活水平更高。而多劳多得则更能体现社会分配机制中的公平。有能力的人,自然有资格品味更美好的生活,他们犹如蜂群中最不知疲倦的一族,工作着、快乐着。他们是这个社会中最平凡的人们,他们以自己的辛劳繁荣着社会的经济,也丰富了自己的生活。


                  252楼2016-05-0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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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经营很稳妥违法冒险易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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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等人以每公斤182元的价格,从辽宁某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中心收购不合格的种子产品(水稻)55万公斤,然后,以每公斤190元销往沈阳的一家谷物实业公司,非法获利03万元。王某等人购买并销售的水稻价款共达10万余元。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对此案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聚焦:粮食经营许可与登记
                      所谓粮食经营,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26日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可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还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而本案王某等人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属于无照无许可的违法经营活动。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从而促进公平竞争。但只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才受国家法律保护,违法经营的应予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经营者应有合法资格
                      从事经营活动,应具备起码的经营主体身份,取得合法资格。不能各自为政,既不受管理,又无籍无册。否则,社会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将受到严重的破坏,正常经营活动将受到严重的扰乱,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失去公平竞争的态势,依法经营的业主的权益将受到损害。因此,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前,一定要依法取得入门许可。
                      (2)经营者应对社会负责
                      每个经营者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应对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负责,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与公平竞争负责。守规则讲诚信,是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出发点,也是人类社会得以维系的立足点。因此,人首先应对社会负责,对自己的生存环境负责。这就要求人们在经营活动中不能走旁门左道,不能搞尔虞我诈,不能不劳而获,不能贪不义之财。社会像个大家庭,它的家庭成员若各怀心腹事,自打小算盘,这个家是发达不起来的,而且会很快败落破碎。所以,每个活跃在经营领域的经营者,都应担起对国家、对社会负有的责任,为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尽力。


                    253楼2016-05-0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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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字号擅自改变法律规定可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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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威开了一家“易得乐餐馆”,朋友常来此捧场助阵,小饭馆的生意日见兴旺,强威满心欢喜。一日,几个朋友又来这里饮酒,席间,有人对强威说:“你的饭店名字起得不错,但应改一个字,叫‘易得乐餐厅’,叫餐馆太小气。”强威听了满口答应,第二天就将饭店牌匾上的字改了一个。不料几天后,工商管理人员巡查发现此事,却对强威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强威及其朋友至此方知,字号名称等内容是不能擅自改变的。由于自己的无知和一时的心血来潮,使自己付出了“一字千金”的代价。
                        法律聚焦:名称字号及其变更登记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强威因改变店名受到处罚是不冤枉的。
                        案例警示:
                        (1)凡事不要太随意
                        凡事不能凭想当然去干,不能无拘无束,随意而为。随意是对个人极其不负责任的心态,随意将会在生活中埋下种种隐患,随意将会使人丢弃主动权而陷入被动之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营者若凡事皆随意,恐怕要处处碰壁、事事失意了。因为市场规则是不容随意而往、任意而为的,每个人都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控。
                        (2)处事不要太大意
                        人们的行为处事,应提倡三思而后行。凡事均不过脑,不仅与成功无缘,反而会一败涂地、令人心痛。如国人熟知的关羽“大意失荆州”的故事,在疆场上,无人能敌,却免不了大意败身,阴沟翻船。所以,处事须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不轻狂、不大意,谨言慎行,不留疏漏。处事大意的人常常无视小节,忽视细节,所以,往往事与愿违,得不偿失。商场如战场,对细节不屑一顾、不善把握的人,就不会借水行船,触礁搁浅或深海沉船也不足为怪。


                      254楼2016-05-09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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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不可出租遵纪守法不可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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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凤自筹资金办了一个干洗店,由于缺乏经商经验和服务理念,生意一直不景气。无计可施的小凤,干脆将自己的干洗店租给有经验的陈某经营。陈某经营此店后,生意很快就红火起来。但没过多久,小凤和陈某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处以罚款并没收其全部的违法所得。
                          法律聚焦:营业执照不得出租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小凤擅自将自己的营业执照租给陈某,陈某未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行为,均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工商管理人员对小凤和陈某进行的、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警示:
                          (1)经营者应强化证照意识
                          证照,是经营者依法经营的凭证,是表明其经营身份的标识,是获得他人信任的依据。可见,证照具有广泛深刻的法律内涵,对所有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重大影响。倘若证照所有者没有这种证照意识,对其所持的证照漫不经心、疏于保管,或出租出借、抵押担保、损毁丢失,都将埋下隐患,从而带来不利的影响和经营上的风险。所以,经营者一定要强化证照意识,强化防范风险意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偏差,滑出依法经营的轨道。
                          (2)经营者应有程序意识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服从一定的管理、遵循一定的规则,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所以,经营者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和通报。经营活动的调整也应经管理部门掌控,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等手续。经营者不能擅自做主、随意行事、脱离监管、破坏法定的管理秩序,不可藐视法律的威严。经营者如果没有守法意识和习惯,就会放松自律,逃避经营活动的种种规则。在非法利益的刺激下,有可能一发不可收,一再触犯经营管理规则,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
                          (3)经营者应有自我完善意识
                          经营者在商海中弄潮,应经得起风吹浪打,学会观潮、掌握水性。经营者应有防范意识,要有商人的敏感、有进退的把握,不能急功近利,不择手段。经营者要有清醒的头脑,冷静沉稳的性格,善于准确地分析判断和正确抉择,不能行事不计后果。成熟的经营者当有成熟的心态,经营活动在低谷时,不浮躁、不沮丧,更不会动违法的念头,去赚黑心钱。成功的商人要有成功者的风范,应懂得财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乐于回报社会。


                        255楼2016-05-10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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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放宽政策发展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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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师傅在制鞋厂工作多年,有一手制鞋的好手艺。现在买断工龄离厂回家,他想开办一个自己的制鞋企业,创出自己的品牌,干一番自己的事业。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后,吴师傅非常兴奋,想以此为契机,尽快将自己的计划付诸实践,办起自己的私营企业。
                            法律聚焦: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私营企业分3种:(1)独资企业,即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2)合伙企业,即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即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我国《私营企业暂行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分别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村村民;(2)城镇待业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0~25条分别规定了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3)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辞退职工;(4)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5)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6)订立合同;(7)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立账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给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法纳税;(3)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案例警示:
                            (1)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经济发展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已从1979年的不足1%,提高到目前的33%左右。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0%以上,是由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70%以上也在非公有制经济就业。可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再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2)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素质。
                            (3)国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基于这一点,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加快建立适应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享技术平台,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促进以中小企业积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可见,现在对想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人们来说,真是正逢其时、身处盛世呀!


                          259楼2016-05-1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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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职别入黑中介警惕被骗防洗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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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明是农民,有一身力气,能吃苦。春节刚过,他就急着进城找工作。下了火车,他见火车站附近有许多介绍工作的地方,就找到一家职业介绍所求职,交了150元钱后,职业介绍所在半个月时间里也没给他介绍一份工作。春明想把钱要回来,结果却被职业介绍所的人赶了出来。如此三番五次,春明先后找了几家职介所,都是如此境遇,身上的钱所剩无几,吃饭都成了问题。钱被黑中介骗光了,只好蹲在街头,露天揽活。二月的寒风吹在脸上,春明的眼里一片茫然,他不知道自己还能坚持多久。
                              法律聚焦: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是指劳动服务中介机构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满足就业和用人需求的活动。它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解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
                              职业介绍,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不许单位和个人任意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我国《劳动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目前,我国城乡职业介绍所大量涌现,但其中不乏非法牟利、坑害打工者和用人单位的黑中介。他们扰乱了职业介绍秩序,给大量打工者和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求职者选择职业介绍所时,应看其是不是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合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2)有必要的开办资金;(3)有相应的机构章程;(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5)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6)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经过了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经过了当地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8)非劳动部门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机构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9)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应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案例警示:
                              (1)求职勿入黑中介
                              黑中介往往既无相应的工作设施和设备,又无专职挂牌服务的工作人员。更重要的是没有经劳动部门审批,没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审批的营业许可证。所以,打工者或求职人员千万别与这样的职业介绍所联系,免得上当受骗。打工者、求职人员应到正规的、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去咨询、了解有关用工信息和情况,寻求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职业。
                              (2)求职谨防“托儿”拉客
                              在正规的招聘会上,往往隐身一些黑中介的“托儿”。这些“托儿”专盯那些老实的、缺乏经验的、一时工作无着的农民工。他们热情有加、巧言善谈,竭尽吹嘘之能事,直唬得求职心切的民工信以为真。“托儿”们靠的是拉客挣提成。他如果成功地拉到一个农民工,就能从中得到一定的提成好处。所以,求职者要小心,不要轻信“托儿”们的谎言,小心被涮、被忽悠。
                              (3)求职别轻信小广告
                              黑中介除了雇“托儿”拉客,还靠四处张贴发放虚假广告。他们针对打工者多有力气、少有特长的特点,打着“工厂直招”的旗号,利用廉价的劳动力。不明真相的民工上当受骗后,交完报名费,不是工厂已满员,就是不符合其需求,甚至用人单位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在这种交易中,黑中介是骗你没商量。对这种现象,受害者应勇于向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配合其清除、取缔这些害人的黑中介,净化市场职业介绍环境,使求职者走上安全的求职通道。


                            260楼2016-05-15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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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工资有保障随意克扣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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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五金厂有员工上百人,该厂从员工每月的工资中扣出5元钱给厂领导发奖金。该厂人事部主任称:厂领导是一个厂的“灵魂”,没有这个“灵魂”,这个厂就会“死”去。厂领导要比员工劳累,他们的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从员工工资扣出微不足道的5元钱给厂领导发奖金,其实是员工对厂领导的“爱的奉献”,并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处。
                                然而这只是厂方的一厢情愿,员工对厂方的解释并不接受,为此还多次找到厂方要求废除这一做法,但均被厂方拒绝。员工们十分不满,认为厂方是欺世盗名,违背民意,纯属巧立名目,变相克扣员工工资。厂方一意孤行达10个月之久,此举引起员工们的强烈愤慨,纷纷要求厂方停止克扣工资的侵权行为。
                                法律聚焦:工资法律保障
                                工资法律保障,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禁止用人单位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制度。从法律上说,除了允许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项目外,其他名目的扣发皆为违法。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的解释,“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费。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费可以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本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剩余的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制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见,上述案件中某五金厂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方面的法律规定,侵占劳动者的合法所得。故员工们应向有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请求其予以纠正和查处。
                                案例警示:
                                (1)企业主管不能以救世主自居
                                企业主管应对自身有正确的认识,不能将自己当作打工者的上帝和救世主,不要以为打工者的一切都是你赐予的。要知道,企业是一天也离不开打工者的,但打工者却不是卖身给企业为奴的,他是自由人,他要求得到起码的尊重与公平,否则,他们会毫不回头地离开企业,因为企业不是他们生活中的唯一。然而,打工者是企业生存的唯一。所以,企业主管应对自我有清醒、正确的认识,摆正心态,要想使企业恒久发展,必须善待企业中的打工者。
                                (2)企业对待打工者应公平
                                目前,众多的打工者来自农村,他们大多生活困顿、自身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但他们勤于劳动,勇于吃苦,极大地满足了社会劳动需求。他们是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他们正面临社会上种种不公平的待遇。企业对他们不可过于挑剔和苛刻,对他们的权益不可过于轻视和忽略。他们的奉献进城了,待遇却没进城。他们索取的不多,得到的也很少,即便如此,还有人想将其有限的所得也抢走。这是多么的不公平!正如本文案例中,企业强扣员工的工资给领导发奖金,还强奸民意地说是员工爱的奉献。对已经富有的人还要给予,使之锦上添花,而对本来就不富裕的人,还要强行夺走一部分,发展下去,不利于社会的安定。


                              265楼2016-05-20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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