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2008年4月28日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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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v.hebnews.cn/qw/2008/0528/ff8080811a08c07b011a2e73f50f1e81.html
作者: 一语惊世 封 2008-6-13 06:06 回复此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