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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的吧友,帮看看这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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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协议:聘用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试用期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问题
1.从聘用协议来看,乙方由于甲方不缴社保而解除合同的,是否可归责于甲方,从而不视为乙方违反约定,故不需赔偿培训费?
辞职甲方让赔偿培训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服务期是否就是合同聘用的这一年期限,提前解除合同所需支付的培训费是否可以理解成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是否可以从这里得出结论,不用支付培训费?
总的来说就是需不需要赔偿培训费?
2.9月18号已经向领导递交了辞职申请并录音,是否还需要重新以邮件形式递交辞职申请,以便确定时间节点一个月后避免辞职申请是否达到一个月的争议。按合同所规定如果正肩负代课等重要任务,即使辞职申请达到30天,甲方有权不批准或暂不批准辞职,这是否合法?能否辞职申请一个月后在甲方不同意辞职的情况下直接离职?此时合同里甲方所规定的未批准擅自离职违约金5000元是否成立?
3.由于出去培训的单位是甲方的合伙单位,如果实在必须要赔偿培训费,那么甲方会不会跟同伙作假,开出费用高昂的培训费发票或是其他的货币凭证?
4.之前跟甲方提过以不帮缴社保为由辞职,甲方会不会说之前是来不及办理社保,然后补缴社保,来达到留住员工,不让员工有辞职的条件?员工能否根据合同里对社保只字未提这一情况,解除合同?


IP属地:广西1楼2015-09-28 20:5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