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炬律师事务所吧 关注:12贴子:56
  • 0回复贴,共1

【明炬说法】邻里矛盾好商量 人民调解化矛盾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说故事讲法治”
邻里矛盾好商量 人民调解化矛盾

近日,家住高新区肖家河街道兴蓉东巷的何某家发生失火,火势串烧到楼上,引起二楼闵某家电器及居家用品严重烧坏,造成经济损失高达7万元。事故理应是由何某付全责的,但了解到何某家庭收入情况,人民调解员通过法理不外乎人情等方式来协调处理,让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损失严重 责任方无力赔偿
“我家都无经济来源,怎么赔偿那么多钱嘛。”何某无奈的表示。事故发生后,闵某多次找到何某,要求何某赔偿其装修和财产损失共计7万元。然而,何某表示现无经济收入,其女没有正式工作,无稳定经济来源,而且自己家也遭受了火灾的损失,不能赔偿那么多钱困难。同时,何某还认为责任不全是自家的,要求双方共同承担损失。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何、闵双方找到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 合理合法化解矛盾
该社区领导及调解员了解事情经过后,实地查看了双方家里的火灾后情况,对双方的财产损失进行了初步估计,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调。同时,还请到了街道法律顾问参与调解,为双方讲明法律规定及责任,但因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调解出现僵局。
为了促进事情的解决,社区了解何某家中的实际情况后,对闵某进行劝说,以远亲不如近邻的理念来打动闵某。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何某愿意赔偿因自家大火导致闵某家经济损失28000元。这起因火灾引发的赔偿纠纷划上了一个完满的句号,最后双方握手言和。
明炬说法:
本期说法律师:张雪梅(四川明炬律所执业律师)
法与情的度 人民调解可衡量
本期案例属于侵权赔偿纠纷,纠纷的解决涉及到法律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
根据材料分析,本案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第三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等。当然,如何具体分配责任份额和确定赔偿金额,就涉及本次事故是否存在混合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的问题,必要时可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三十二条规定进行火灾事故认定书,并需辅以其他相关证据。最后,在明确了责任及份额划分后,即可作为对损失赔偿额的参考,对此,法律规定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因此,本案我们分析的重点在于纠纷解决的方式------人民调解。
本案中的特殊点在于,责任人何某现无经济收入,其女没有正式工作,整个家庭没有稳定经济来源,无力承担该损失,在心里上自然产生了恐惧和抵触,哪怕明知理亏也要设法抵赖,比如推说自己不应当承担全责。这就是纠纷解决的最大障碍。但《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树立了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体现的法律理念是同一栋楼的业主相互之间均存在着维护建筑物安全、最大限度保证生活舒适安宁的利害关系。
基于本案的特殊性及法律的特定原则,人民调解正好是最好的解决之道。在实际解决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可能并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规定,而更需将人与人之间“情”的关系以及其他影响问题解决的因素都纳入考量范畴,但这并非屈法伸情,在特定情况下需要法与情的各自让予,这种让步打破法与情的互不相容,从而海阔天空。
“法治景观”
成都高新区法治文化园地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中柏大道1300号龙祥佳苑对面,占地约1000平方米。园地涵盖中华五千年传统国学文化思想、法治理念展示区和法律法规知识展示区等,倡导现代社会每一位公民更应该作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提升人们的品德修养、国学精神和法治意识。
(新城快报记者窦萍)


1楼2015-10-08 15:5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