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当先”,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而本应享受三代同堂天伦之乐的王婆婆却把孙子告上法庭。近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桩家庭纠纷。
老人起诉:确认房产权属
1998年原告王婆婆以36400元购买了一间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的集资房,并与该房屋的业主到清远市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于当时未能办理房产证,故该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王婆婆生病住院,病情严重。王婆婆的儿子大李和孙子小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业主到房管局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小李。
王婆婆称涉案房产是当年与丈夫共同购买的,《买卖房屋契约书》签署的是王婆婆一人的名字,她的儿子及孙子从来没有支付过购房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王婆婆到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孙子小李要求确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
孙子反驳:已支付房产对价
被告辩称,在2007年小李的父亲大李以4万元价格从原告手中购买涉案房产,但当时原告没有出具收据,对此,被告亦未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
本案中,原告王婆婆当年与原业主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支付了全额的购房款。虽原业主与被告小李亦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并非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将涉案房屋过户在被告名下,且被告或其父亲没有支付相应购房款,原告王婆婆亦未将涉案房产赠与被告,遂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王婆婆所有。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人起诉:确认房产权属
1998年原告王婆婆以36400元购买了一间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的集资房,并与该房屋的业主到清远市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于当时未能办理房产证,故该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王婆婆生病住院,病情严重。王婆婆的儿子大李和孙子小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业主到房管局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小李。
王婆婆称涉案房产是当年与丈夫共同购买的,《买卖房屋契约书》签署的是王婆婆一人的名字,她的儿子及孙子从来没有支付过购房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王婆婆到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孙子小李要求确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
孙子反驳:已支付房产对价
被告辩称,在2007年小李的父亲大李以4万元价格从原告手中购买涉案房产,但当时原告没有出具收据,对此,被告亦未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
本案中,原告王婆婆当年与原业主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支付了全额的购房款。虽原业主与被告小李亦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并非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将涉案房屋过户在被告名下,且被告或其父亲没有支付相应购房款,原告王婆婆亦未将涉案房产赠与被告,遂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王婆婆所有。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