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后勤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严肃财纪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格执行《合肥四十五中学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根据“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收支预算,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学校各种收费必须按市教育局、物价局和财政局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做到边收费边开据,严格执行收费纪律,规范收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一切资金必须进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储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设账户,否则,作挪用公款处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五条 学校委托的班级、个人代收的费用必须按时收齐并及时如数上缴财务室,如滞留不交,则视为挪用公款,按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认真抓好校务公开。学校财经帐目,做到一月一扎帐,财经预决算情况,经费收支情况,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及时向教职工公开。
第四十七条 强化校产管理,学校各类财产都必须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经办人、财产保管人和财会室掌握。学期结束时,照册核清财产,实行“谁损坏、谁赔偿”,确保财产不流失。
第四十八条 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一切开支条据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审批,经会计审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十九条 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秩序。结合实际开展勤工俭学,发挥创收育人的功能和作用。
第五十条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校园环境改造,实现校园环境绿化、美化、净化、硬化。
第五十一条 加强教育技术装备的建设和管理。按标准更新和完善图书资料、实验仪器、电教设备,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加强管理,杜绝被盗、失火、触电、中毒、爆炸等恶性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