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9日10时,危险驾驶罪当事人李垒(回族)家属纠集二十多人戴着白帽将一副写着“黑心交警杨林 不送礼就拘留 诱骗执法:诱使李垒”长达二十多米白底黑字的横幅强行挂在市区交警大队大门口,引起大量群众围观,严重扰乱办公秩序影响极其恶劣,至12时30分离开。期间菏泽市牡丹区公安分局牡丹派出所两次出警。 李垒案情简介,2015年8月9日2时许李垒涉嫌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经山东省交院鉴定为机动车)沿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江路烟草物流西四百米处时,追尾金飞驾驶的停在路边的鲁RT1294号小型汽车尾部致双方车辆受损,李垒和金飞发生争执,分别被开发区公安分局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处理。市区交警事故科办案民警依法对李垒和金飞分别进行抽血,经鉴定李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1mg/ml,(醉驾标准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等于 80mg/ml)构成危险驾驶罪 市区交警大队依照法定程序立案侦查移送至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25日依法判处李垒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
有人常认为,喝点酒应该不开车,可是电动三轮车不是机动车,酒后骑电动三轮车上咱没事,就是醉驾警察也不查。但是,这种错误观念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日前,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因为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撞上停在路边的出租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
法院查明,2015年8月9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清大快鸟牌电动三轮车,沿菏泽市长江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向西行驶至菏泽市烟草物流公司西400米处时,与被害人都某停在长江路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路沿石旁边的出租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经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让其外甥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至现场处置并带被告人李某至医院提取血样检验。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清大快鸟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2015年8朋11日,被告人李某与都某经调解达成协议,都某自行修理出租车,被告人李某自行治疗伤情、修复电动三轮车。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害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积极缴纳罚金,与被害人达成协议,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有人常认为,喝点酒应该不开车,可是电动三轮车不是机动车,酒后骑电动三轮车上咱没事,就是醉驾警察也不查。但是,这种错误观念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日前,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因为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撞上停在路边的出租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
法院查明,2015年8月9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清大快鸟牌电动三轮车,沿菏泽市长江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向西行驶至菏泽市烟草物流公司西400米处时,与被害人都某停在长江路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路沿石旁边的出租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经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让其外甥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至现场处置并带被告人李某至医院提取血样检验。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清大快鸟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2015年8朋11日,被告人李某与都某经调解达成协议,都某自行修理出租车,被告人李某自行治疗伤情、修复电动三轮车。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害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积极缴纳罚金,与被害人达成协议,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