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现在15年5月份买了个二手房,在中介签署买卖合同当天缴纳了3w元中介费和4w元定金,合同明确规定了如果违约,中介费由违约方承担,中介不退还。后房主违约,将该房屋卖于他人。本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房主作为违约方承担中介费,并双倍返还定金。现一审法院宣判房主构成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但中介费作为损失的一部分已在双倍返还的定金中予以体现,不予以支持。
针对上述说法我有疑问:如果中介费没有明确违约后谁来承担,我先行支付的中介费在双倍返还的定金里予以补偿我没有异义,但是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由违约方承担,那就证明了先行支付的中介费在违约行为构成时已不是本人应承担的,款项性质已经转变成先行替房主垫付的中介费,这部分款项是否应该单独双倍返还的定金予以收回呢?
请大侠帮忙解答,我上诉的话,法院会予以支持么?
针对上述说法我有疑问:如果中介费没有明确违约后谁来承担,我先行支付的中介费在双倍返还的定金里予以补偿我没有异义,但是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由违约方承担,那就证明了先行支付的中介费在违约行为构成时已不是本人应承担的,款项性质已经转变成先行替房主垫付的中介费,这部分款项是否应该单独双倍返还的定金予以收回呢?
请大侠帮忙解答,我上诉的话,法院会予以支持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