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物价局于2015年10月15日发文廊价管【2015】10号文,正式执行廊坊市城镇居民用气阶梯电价制度方案。第一档气价年购气量为300立方米及以下,采用基础气价;第二档气价为年购气量为301-1200立方米(含)之间,采用基础气价的1.2倍;第三档气价为年购气量为1201立方米以上的气量,采用基础气价的1.5倍。
该政策出台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未考虑独立供暖用户的基本供暖需求
指导意见中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也可综合考虑采暖用气和非采暖用气情况,将独立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确定分档气量和气价时,应统筹考虑不同住房面积用气数量差异,以及天然气独立采暖与集中供热等不同方式(以煤炭为燃料集中供热的,应考虑煤炭的环境成本)、天然气与电力等不同能源的采暖成本衔接,着重保障基本住房面积的采暖需求。”
国家规定基本住房面积一般为140平米及以下,按照采暖用气量15/平米/年计算,一个基本住房采暖用气2100立方米。远远超出了廊坊市物价局规定的第一档甚至第二档用气量。廊坊市物价局既未“单独制定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也未在制定政策时“综合考虑采暖用气和非采暖用气情况,将独立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严重违背了国家发改委指导意见中“着重保障基本住房面积的采暖需求”的要求。
二、未进行价格论证和听证
指导意见中指出,“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阶梯气价的实施范围、档次划分、价格安排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后实施”。
廊坊市物价局在发文前未进行价格听证,严重违背了国家发改委指导意见的要求。该政策出台过程出现明显不合规现象,其合法、合规以及严肃性受到群众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