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
第七章 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按照应聘人员考试、考察、体检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四条 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