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并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全面支持,不仅在国内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也开始积极利用《专利合作条约》(PCT)、《巴黎公约》等途径在国外寻求专利保护,以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为积极利用PCT申请的中国申请人介绍PCT以及进入各个国家的相关制度,以帮助其获得强有力的专利保护,便成了专利代理人一个新的课题。本文仅就PCT国际申请进入日本时涉及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部分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国际阶段的修改文件的译文 在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第34条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PCT申请为外文(非日文)且上述修改是以外文作出的情况下,在办理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事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的译文 根据《日本特许法》(在日本,特许法是规范发明专利申请的法律)第184条之4(2)、4(4)的规定,进行了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的外语专利(发明)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含有基于第19条修改的译文,来代替国际申请日时的权利要求的译文。或者,可以到“国内处理基准时”的届满日为止,提出基于第19条修改的译文。申请人必须在“国内处理基准时”的届满日之前(含届满日),在提出国内书面或国际申请译文提交书的同时,一起提交含有基于第19条修改的状态的译文。或者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译文提交书,提交按照第19 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译文。 2.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 申请人应当在“国内处理基准时”的届满日之前(含届满日),提交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的作为报告基础的修改的译文。此文,在附图有修改的情况下,无论附图中是否有说明,均需提交修改后的全部附图(附图中有说明时,需翻译该说明)。申请人必须在“国内处理基准时”的届满日之前(含届满日),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修改的译文提交书,提交按照第34条所作修改的译文。 3.关于“国内处理基准时” 对于外语国际申请来说,“国内处理基准时”是指以下3种情况中的任一种: (1)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时; (2)在(1)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至届满日之间提出了国内书面,在这种情况下,则是指自国内书面提交日起满2个月之时; (3)在(1)、(2)的期间内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的情况下,则是指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时。
二、进入国家阶段后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1.译文订正 在提出误译订正书并交纳了误译订正手续费的情况下,可以在不超出国际申请原文记载的范围内对译文错误进行订正。根据《日本特许法》第184条之12,在基于外语的PCT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之后、该申请授权之前的任何时间,均可根据PCT申请的原文进行译文订正。 2.主动修改 根据《日本特许法》第184条之12(1),在提交了译文以及国内书面并交纳了进入国内阶段的费用的情况下,在译文提交期间届满或者申请实质审查之后,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与中国的主动修改相关规定不同的是,在日本,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进行主动修改。根据《日本特许法》第17条之2(3)的规定,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原说明书等)所记载的范围,也就是说禁止增加“新事项”(new matter)。
二、进入国家阶段后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1.译文订正 在提出误译订正书并交纳了误译订正手续费的情况下,可以在不超出国际申请原文记载的范围内对译文错误进行订正。根据《日本特许法》第184条之12,在基于外语的PCT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之后、该申请授权之前的任何时间,均可根据PCT申请的原文进行译文订正。 2.主动修改 根据《日本特许法》第184条之12(1),在提交了译文以及国内书面并交纳了进入国内阶段的费用的情况下,在译文提交期间届满或者申请实质审查之后,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与中国的主动修改相关规定不同的是,在日本,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进行主动修改。根据《日本特许法》第17条之2(3)的规定,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原说明书等)所记载的范围,也就是说禁止增加“新事项”(new ma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