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7月1日起,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上调,缴存基数最高可达11121元。今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
缴存基数最高可达11121元
《通知》显示,我市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工资总额包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据了解,2014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07元。《通知》规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就是11121元。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
此外,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是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个人与单位缴存应按1∶1配比,不得单方缴存。但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倍的,缴存比例需按12%执行。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若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需要提交《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定审批表》(加盖印章);《2015年度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明细表》(加盖印章);2015年《洛阳市社会保险单位基数申报审批表》(加盖印章)原件、复印件; 2015年《洛阳市社会保险职工缴费申报审批表》(加盖印章)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城市区、缴存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一半以上人员缴存基数为一个标准的需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审核后,由市区营业部或东城营业部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10人(含10人)以下的由市区营业部或东城营业部办理基数调整手续。县(市、吉利区)的由缴存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单位若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经办人需到市区营业部、东城营业部或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拷取《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磁盘格式(U盘或软盘)。随后,如实填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此电子表格只需修改分项工资、基数栏,不能改变表格结构顺序或随意增减人员),提交电子、纸质文档。
符合《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缓交部分,缓交期间单位职工将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不办理基数调整的单位,需要向市区营业部、东城营业部或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递交《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定审批表》。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从7月1日起开始调整,至9月30日结束;逾期不调整的,2015年度内不得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点击下载:洛阳市各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时间表
缴存基数最高可达11121元
《通知》显示,我市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工资总额包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据了解,2014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07元。《通知》规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就是11121元。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
此外,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是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个人与单位缴存应按1∶1配比,不得单方缴存。但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倍的,缴存比例需按12%执行。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若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需要提交《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定审批表》(加盖印章);《2015年度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明细表》(加盖印章);2015年《洛阳市社会保险单位基数申报审批表》(加盖印章)原件、复印件; 2015年《洛阳市社会保险职工缴费申报审批表》(加盖印章)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城市区、缴存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一半以上人员缴存基数为一个标准的需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审核后,由市区营业部或东城营业部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10人(含10人)以下的由市区营业部或东城营业部办理基数调整手续。县(市、吉利区)的由缴存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单位若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经办人需到市区营业部、东城营业部或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拷取《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磁盘格式(U盘或软盘)。随后,如实填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此电子表格只需修改分项工资、基数栏,不能改变表格结构顺序或随意增减人员),提交电子、纸质文档。
符合《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缓交部分,缓交期间单位职工将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不办理基数调整的单位,需要向市区营业部、东城营业部或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递交《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定审批表》。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从7月1日起开始调整,至9月30日结束;逾期不调整的,2015年度内不得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点击下载:洛阳市各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时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