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今天上法医心理学课时,教授继续随心所欲的谈天探底胡扯一通,正好就提到了这个。觉得非常有趣,翻译整理一下给大家看看。
顺带一提,虽然有不少玩笑的成分在里面,但是这些是严肃的科学(和未经严格论证但是基本上广泛接受的)和理论。
但毕竟是专业内容,所以说大家看看就行,别真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当做准则来看。
=============================正题==============================
古人有云,人靠衣装马靠鞍。意思说的挺明显的:哪怕你再有才干,浑身脏不拉几的谁鸟你?
但说归这么说,又有不少俗语例如”是金子总会发光的“,”人不可貌相“,”大智如愚“之类的,也在告诫人不要去从外表来判断一个人。而平常来说,大多数受良好教育(双重方面)的人都会避免光看外表就评价人这一点,至少不会表现出来。
嗯
也就至少了。
而实际上呢,从外表,尤其是长相上,来决定人的可信度是人的本能心理。这种下意识的决定对人影响之巨...绝大多数时间根本感觉不到
特别在号称最公平的海洋法上来说更是如此。
Dangerous Decision Theory(危险决定理论/危机决策理论)是一个对于“第一印象而直接影响人的判断力”做归纳的一个理论。DDT会直接影响法官,律师以及(主要为)陪审团和警官的决策能力因而显著扰乱合理公平的审判。
在解释DDT之前,有必要先简述一下海洋法里法官,警察和陪审团的作用。
首先,警官负责追捕犯人,并且提交证据和素材给检察官。由检察官来判断案件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来决定是否需要起诉疑犯,以及疑犯应该被惩罚的严重程度。但是检察官并不负责决定疑犯是否有罪,这也不是法官要做的,而是陪审团的功能。
(我在加拿大所以主要以加拿大为主,美国类似但细节上并不同...很难说哪一方更蠢)在刑法案例中,陪审团是由12名由案发当地随机挑选出来的公民组成。这些成年公民被选上的最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完全没有任何法律知识背景。这种极其匪夷所思的规定背后的逻辑是在于”只有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才能对一个案件作出最没有偏见的决策。“
我真希望他们在批卷子的时候也这样选人。。。。
这12名没有任何法律知识却又不是公正的神奇公民,在开庭之后严禁互相影响或者宣扬自己对于案件的看法。并在原告被告对质完,检控和辩护方分辨做完总结之后,会听从由法官给出的解释以及要求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理论上来说不允许影响陪审团的决定,但是有权指导并且简化整个案件的定罪条件。
之后12名(省略)公民之后会做一个不记名投票,只有12位陪审都投票”有罪“时,被告才会被判有罪,法官再来负责判罪的轻重缓急。。反之只要有哪怕一人投无罪,这会被成为hung jury,被告将被无罪释放。
实际上仔细想想,【不考虑实际生活的话】这个想法是极其合理的。。。。
不过也只能想想了,反正我最不喜欢海洋法的地方就是陪审团。
换言之,实际上对于嫌疑人的有罪/无罪推定最重要的是找到他的警官,以及决定是否定罪的陪审团。匪夷所思的,这俩也是整个系统中对于法律知识/理解能力最差的....如果这俩产生偏见,十分常见的,则会影响到整件案子的公正性。
而造成他们偏见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DDT。
先写到这里...之后我要整理下草稿
今天上法医心理学课时,教授继续随心所欲的谈天探底胡扯一通,正好就提到了这个。觉得非常有趣,翻译整理一下给大家看看。

但毕竟是专业内容,所以说大家看看就行,别真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当做准则来看。
=============================正题==============================
古人有云,人靠衣装马靠鞍。意思说的挺明显的:哪怕你再有才干,浑身脏不拉几的谁鸟你?
但说归这么说,又有不少俗语例如”是金子总会发光的“,”人不可貌相“,”大智如愚“之类的,也在告诫人不要去从外表来判断一个人。而平常来说,大多数受良好教育(双重方面)的人都会避免光看外表就评价人这一点,至少不会表现出来。
嗯

而实际上呢,从外表,尤其是长相上,来决定人的可信度是人的本能心理。这种下意识的决定对人影响之巨...绝大多数时间根本感觉不到

Dangerous Decision Theory(危险决定理论/危机决策理论)是一个对于“第一印象而直接影响人的判断力”做归纳的一个理论。DDT会直接影响法官,律师以及(主要为)陪审团和警官的决策能力因而显著扰乱合理公平的审判。
在解释DDT之前,有必要先简述一下海洋法里法官,警察和陪审团的作用。
首先,警官负责追捕犯人,并且提交证据和素材给检察官。由检察官来判断案件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来决定是否需要起诉疑犯,以及疑犯应该被惩罚的严重程度。但是检察官并不负责决定疑犯是否有罪,这也不是法官要做的,而是陪审团的功能。
(我在加拿大所以主要以加拿大为主,美国类似但细节上并不同...很难说哪一方更蠢)在刑法案例中,陪审团是由12名由案发当地随机挑选出来的公民组成。这些成年公民被选上的最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完全没有任何法律知识背景。这种极其匪夷所思的规定背后的逻辑是在于”只有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才能对一个案件作出最没有偏见的决策。“

这12名没有任何法律知识却又不是公正的神奇公民,在开庭之后严禁互相影响或者宣扬自己对于案件的看法。并在原告被告对质完,检控和辩护方分辨做完总结之后,会听从由法官给出的解释以及要求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理论上来说不允许影响陪审团的决定,但是有权指导并且简化整个案件的定罪条件。
之后12名(省略)公民之后会做一个不记名投票,只有12位陪审都投票”有罪“时,被告才会被判有罪,法官再来负责判罪的轻重缓急。。反之只要有哪怕一人投无罪,这会被成为hung jury,被告将被无罪释放。
实际上仔细想想,【不考虑实际生活的话】这个想法是极其合理的。。。。

换言之,实际上对于嫌疑人的有罪/无罪推定最重要的是找到他的警官,以及决定是否定罪的陪审团。匪夷所思的,这俩也是整个系统中对于法律知识/理解能力最差的....如果这俩产生偏见,十分常见的,则会影响到整件案子的公正性。
而造成他们偏见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DDT。
先写到这里...之后我要整理下草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