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2号令)和《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黔价综法〔2011〕135号)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9月16日组织召开调整罗甸县县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会,现将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及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
根据《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保本微利,其它用水合理计价。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价格,原则上按照1:1.5:5的比价核定。根据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并报政府同意,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水价制度,三级比价按1:1.5:3确定(即一级阶梯水价为2.70元/ 吨,二级阶梯水价为4.05元/ 吨,三级阶梯水价为8.10元/ 吨);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4.05元/ 吨;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13.50元/ 吨。为避免调价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低收入家庭仍按原价格2.30元/ m3执行。
二、用水量核定
1、居民生活用水量的核定:每人每年用水量在84吨以下为一级阶梯基准水量;每人每年用水量84至120吨范围内(含120吨)为二级阶梯水量;每人每年用水量120吨以上为三级阶梯水量。每户按4人核定用水量。
2、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听证会人员意见及调价理由
1、参会的18名听证会参加人一致同意调价方案二,其主要理由为:一是成本监审结论真实、合法、合理,反映企业供水成本和价格倒挂,未能达到合理盈利,若继续维持现行水价,持续亏损将导致企业偿债能力削弱,融资难度加大,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调整幅度合理,有利于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促进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县自来水公司对社会低收入群体采取优惠措施,避免调价对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的影响。
2、推进“一户一表”改造的意见:实现“一户一表”有利于解决用户对分担总表和分表读数差异导致的公摊水费引起的争议,有利于确保计量准确和价格监管。县自来水公司要按照《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快供水覆盖区域内“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为推进罗甸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改革、切实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创造条件。
3、切实加强水价调整宣传解释的意见:罗甸县自来水公司要及时拟定详细和便于社会理解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为推进价梯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做好供水价格调整后的公示工作。
调整后的水价从2016年02月01日起抄见用水量执行。
公告时间: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20日。
特此公告
罗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1月17日
一、调整后的价格
根据《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保本微利,其它用水合理计价。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价格,原则上按照1:1.5:5的比价核定。根据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并报政府同意,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水价制度,三级比价按1:1.5:3确定(即一级阶梯水价为2.70元/ 吨,二级阶梯水价为4.05元/ 吨,三级阶梯水价为8.10元/ 吨);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4.05元/ 吨;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13.50元/ 吨。为避免调价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低收入家庭仍按原价格2.30元/ m3执行。
二、用水量核定
1、居民生活用水量的核定:每人每年用水量在84吨以下为一级阶梯基准水量;每人每年用水量84至120吨范围内(含120吨)为二级阶梯水量;每人每年用水量120吨以上为三级阶梯水量。每户按4人核定用水量。
2、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听证会人员意见及调价理由
1、参会的18名听证会参加人一致同意调价方案二,其主要理由为:一是成本监审结论真实、合法、合理,反映企业供水成本和价格倒挂,未能达到合理盈利,若继续维持现行水价,持续亏损将导致企业偿债能力削弱,融资难度加大,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调整幅度合理,有利于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促进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县自来水公司对社会低收入群体采取优惠措施,避免调价对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的影响。
2、推进“一户一表”改造的意见:实现“一户一表”有利于解决用户对分担总表和分表读数差异导致的公摊水费引起的争议,有利于确保计量准确和价格监管。县自来水公司要按照《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快供水覆盖区域内“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为推进罗甸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改革、切实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创造条件。
3、切实加强水价调整宣传解释的意见:罗甸县自来水公司要及时拟定详细和便于社会理解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为推进价梯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做好供水价格调整后的公示工作。
调整后的水价从2016年02月01日起抄见用水量执行。
公告时间: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20日。
特此公告
罗甸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