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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城管局原副局长受贿 一审判5年终审改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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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管局原副局长王亮生收受摊点管理者、广告公司贿赂4.5万元,近日,省高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王亮生2007年3月被宝鸡市委组织部任命为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审时,宝鸡中院认定,2008年6月,渭滨综合执法大队认为林某管理的便民摊点存在许多问题,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林某为保住管理权,先后7次向主管渭滨大队的王亮生行贿5万元。此外,2012年8月,王亮生还非法收受富源广告公司经理艾某1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由其亲属退缴。
  宝鸡中院今年5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犯罪所得6万元上缴国库。王亮生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查明,在发现便民摊点存在问题后,宝鸡市城管局决定对便民摊点的管理权拍卖,林某找到王亮生,先后5次行贿3.5万元,王亮生收受后,再未提拍卖之事,使林某得以继续承包。此外,宝鸡市经二路改造时,王亮生因拆除广告牌一事还收受1万元。
  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王亮生2008年9月和2009年1月受贿1.5万元事实证据不足。近日,省高院二审撤销宝鸡中院一审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犯罪所得4.5万元上缴国库。


1楼2015-11-30 08:0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