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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第 9.0.1 条的修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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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原规定第 9.0.1 条的修改条文。在本次修订征求意见时,不少单位根据试行情况对技术经济指标项目的设置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决定对原规程的技术经济指标项目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1) 对原规定所列实用价值不高、计算繁琐的指标项目予以取消,如:单位容量占地面积、所区内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场地利用系数、建筑系数等;
(2) 为便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设计,增加了五项对投资影响较大的项目,有:所区挡土墙、护坡工程量、所区内主电缆沟长度、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处理面积、总建筑面积。设计时可根据工程特点分别计列。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用地面积的计量单位公顷应写成:hm2。本条按此进行修改。
8.0.2 原规定第 9.0.2 条的修改条文。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1) 生活区占地面积包括建在所区的生活区或易地建设生活区的用地面积;
(2) 所区电缆沟长度,沟道断面小于 600mm×600mm 的小断面沟道可不列出;
(3) 架空管线应在指标表中单列,且只列长度;
(4) 进所道路面积指进所道路路面(包括转弯半径)的面积,不包括两侧路肩面积。
以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结合工程特点与具体情况列于总平面布置图。根据一些设计单位建议,现将技术经济指标表的标准格式列于表4,以便设计使用。


1楼2015-12-08 11: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