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但是随着社会家庭结构的变化:
(1)子女和父母不在同一个城市居住,客观上对于赡养造成了困难。
(2)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经济负担过重。
(3)如果老人常年卧病在床或生大病,会使子女不堪重负,致使整个家庭陷入危机。
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政府才开始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把赡养老人的主体由个人家庭变成由整个社会负担。这是随着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变革过程中必然趋势,随着这样的趋势,我们以前的那些道德伦理上观点也应该随之变化。
一个公民作为直接或间接纳税人在年老时享受国家应当承担的救济这本是就是理所当然的,我们退休之后有退休金,还有养老保险。为什么还要把赡养老人的责任仍然推托给个人呢?
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们国家在经济落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年代,不得已而为之,是把赡养老人这一社会责任转嫁给子女,是包含老年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相信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这样的法律逐渐就会消失。就像以前的计划生育政策一样,是随着社会发展逐渐改革一样。
法律上规定的子女赡养父母,与中国传统的孝道并无冲突之处。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感情是物质以外的东西,是法律没有办法规定的。即便是有法律规定,子女完全可以敷衍了事,这中间并无孝道可言。
而子女不从经济上支助父母,不从生活上照料父母,这并不意味着不孝。因为经济支助和生活照料这些完全是可以由社会保障和专业的福利机构完成的。
我母亲就曾经问过我这个问题:“她老了之后,我是否愿意把她送到养老院?”
我的答案是:“不愿意。我愿意照料她”。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母亲竟然说:“我这种行为其实是不孝,是为了自己的面子”。
后来我才想明白,因为我们每个人毕竟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让我们放弃自己的本职工作去一心一意地照料生病的父母,这本身就是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相比那些护理人员,我们的照料未必就是最科学,最好的。
到最后即耽搁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又破坏了家庭和谐,又未必能把父母照料好。
所以我们应该放弃以前那些所谓“孝道”的观点,真正理解到“孝道”的本质。敦促国家完善好养老保险金制度,提高养老院的管理和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但是随着社会家庭结构的变化:
(1)子女和父母不在同一个城市居住,客观上对于赡养造成了困难。
(2)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经济负担过重。
(3)如果老人常年卧病在床或生大病,会使子女不堪重负,致使整个家庭陷入危机。
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政府才开始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把赡养老人的主体由个人家庭变成由整个社会负担。这是随着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变革过程中必然趋势,随着这样的趋势,我们以前的那些道德伦理上观点也应该随之变化。
一个公民作为直接或间接纳税人在年老时享受国家应当承担的救济这本是就是理所当然的,我们退休之后有退休金,还有养老保险。为什么还要把赡养老人的责任仍然推托给个人呢?
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们国家在经济落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年代,不得已而为之,是把赡养老人这一社会责任转嫁给子女,是包含老年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相信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这样的法律逐渐就会消失。就像以前的计划生育政策一样,是随着社会发展逐渐改革一样。
法律上规定的子女赡养父母,与中国传统的孝道并无冲突之处。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感情是物质以外的东西,是法律没有办法规定的。即便是有法律规定,子女完全可以敷衍了事,这中间并无孝道可言。
而子女不从经济上支助父母,不从生活上照料父母,这并不意味着不孝。因为经济支助和生活照料这些完全是可以由社会保障和专业的福利机构完成的。
我母亲就曾经问过我这个问题:“她老了之后,我是否愿意把她送到养老院?”
我的答案是:“不愿意。我愿意照料她”。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母亲竟然说:“我这种行为其实是不孝,是为了自己的面子”。
后来我才想明白,因为我们每个人毕竟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让我们放弃自己的本职工作去一心一意地照料生病的父母,这本身就是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相比那些护理人员,我们的照料未必就是最科学,最好的。
到最后即耽搁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又破坏了家庭和谐,又未必能把父母照料好。
所以我们应该放弃以前那些所谓“孝道”的观点,真正理解到“孝道”的本质。敦促国家完善好养老保险金制度,提高养老院的管理和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