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社会管理“属地化”,就是把社会管理这件事情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同时又考虑到农垦的实际情况,对远离中心城镇的、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文件允许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管办分离的方式进行改革。社会职能可以由农场办,但政府要通过授权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办。边疆农场四边不靠,社会职能必须农场继续办,但办的方式不一样了,因为它是政府行为。所以,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最根本是理顺农场的政企和社企关系,将属于政府职能的事情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纳入之后才可以把农场的社会职能分离出去,使农场真正放下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