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来的自信,也不看看自己有没有发言权和话语权。
(转)原本只是寻找一些贩卖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无意中发现陶静的案子。
晚生几年,当初死刑不一定会成立。
我国司法历程是一条曲折之路,过程中难免会有些冤假错案。
对于陶静案,我们先要明确,陶静犯的是什么罪。
走私毒品罪。
按照犯罪构成说,陶静在该案中,虽然主客体都构成了“走私毒品罪”,客观上她也有着携带毒品的事实,然而,其主观上的认知呢?
也就是说,陶静主观上知道自己携带的是毒品么?
如果知道,那么就构成了运输毒品罪或者 走私毒品罪。量刑尺度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携带毒品及数量相适应的原则(然而至今无法得知毒品具体数量)。
如果不知道,那么她无罪!
其次,按照百度上的陶静资料,
“陶静后来被境外毒贩杨某花言巧语诱骗,第一次带毒就被抓获……”来看,“诱骗”,“第一次”等词,是可以作为其罪刑减轻或从轻的证据的。
第三,陶静从小父母离异,缺乏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高中毕业后没上大学……等等,导致其走上歧路,是可以请求酌定减轻刑的。
那么为什么当时会判处陶静在内的 28人死刑呢?
我们代入时间,1991年!
司法混乱的年代,又赶上当时的“严打”,再加上公检法并不是相互制约,而是相互帮助……
还有一些客观原因,但又不能再说了。
(转)原本只是寻找一些贩卖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无意中发现陶静的案子。
晚生几年,当初死刑不一定会成立。
我国司法历程是一条曲折之路,过程中难免会有些冤假错案。
对于陶静案,我们先要明确,陶静犯的是什么罪。
走私毒品罪。
按照犯罪构成说,陶静在该案中,虽然主客体都构成了“走私毒品罪”,客观上她也有着携带毒品的事实,然而,其主观上的认知呢?
也就是说,陶静主观上知道自己携带的是毒品么?
如果知道,那么就构成了运输毒品罪或者 走私毒品罪。量刑尺度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携带毒品及数量相适应的原则(然而至今无法得知毒品具体数量)。
如果不知道,那么她无罪!
其次,按照百度上的陶静资料,
“陶静后来被境外毒贩杨某花言巧语诱骗,第一次带毒就被抓获……”来看,“诱骗”,“第一次”等词,是可以作为其罪刑减轻或从轻的证据的。
第三,陶静从小父母离异,缺乏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高中毕业后没上大学……等等,导致其走上歧路,是可以请求酌定减轻刑的。
那么为什么当时会判处陶静在内的 28人死刑呢?
我们代入时间,1991年!
司法混乱的年代,又赶上当时的“严打”,再加上公检法并不是相互制约,而是相互帮助……
还有一些客观原因,但又不能再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