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儿子租赁当地城关粮站自主经营,2011年该粮站被指定为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计划他完成了5000吨小麦的储备。2013年需要轮换,7月我的儿子与农发行签订合同贷款792万元用于收购新麦,收购完成并得到验收确认。在销售旧粮时,他并没有将收到的预付款偿还银行,而是先偿还了企业其他旧欠。因为贷款约定还款日是12月25日,他收预付款是9月份,这中间有3个月的时间,他本意想借用这三个月打个时间差,并且在偿还银行贷款前,粮食一直没有出库。可等到临近还款日,他想签订合同回笼资金偿还贷款时,发现公章早就被粮食局从会计那里拿走。后来一直追要公章没得到应允,从而丧失了偿还贷款机会。在2013年12月25日,农发行和粮食局向县政府申请,财政拨款526万元替粮站偿还了剩余贷款。12月27日我儿子就被检察院带走,随后粮食局长三番五次到我家逼我们老两口凑钱还县政府借款,并说还了钱就放他出来,还不上就回不来,因为我们没有能力偿还2014年4月我儿子就被以滥用职权罪进行了起诉。县法院第一次认定我儿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526万元损失,判处有期徒刑5年。我们提起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还重审。县法院第二次审理,公诉机关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反倒是县法院当庭宣读了几份情况说明,分别是审计局、财政局、农发行的材料说明,意思就是县财政拨给我儿子的钱不是借给而是垫付,然后由检察院和辩护人进行质证。庭审后,县法院依旧按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526万元损失,判处我儿子5年有期徒刑。我们不服,再次提出了上诉,市中院以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违规情节为由再次发还重审。2015年9月县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庭审进行了8个小时,但8个小时都是在举证质证,检察院又收集了大量的询问笔录和有关部门的材料说明,来证明粮权属县政府,同时还证明我儿子如果不能按时归还贷款,将会影响全市全省的储备粮贷款被制裁,甚至会出现全县20万人口被饿死的现象。但这些证据只是他们猜测的结果并没有上级的文件和法律条文支持。举证后,法院以时间问题没有进行法庭辩论,给人的感觉就像这些证据已证明你有罪无需再辩。一周后,县法院还是同样按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526万元损失,判处我儿子5年有期徒刑。我们提出了第三次上诉。
几次开庭律师都提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526万元是损失且是因我儿子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并要求县政府说明是出于什么原因同意粮食局申请,由县财政向城关粮站拨款,同时提交所有履行的手续。但都没得到法庭支持,同时对律师提出的损失部分没证据支持的辩解意见也不做任何不采纳的解释。因为这个案子在起诉书中就写到由县委交办,并且替我儿子还贷用的是县财政的资金,所以我们断定这个案子有行政干预嫌疑。无奈我们一介平民怎么能与官斗?谁能帮我们想想办法怎么才能让法律在权利面前彰显他的威严。
几次开庭律师都提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526万元是损失且是因我儿子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并要求县政府说明是出于什么原因同意粮食局申请,由县财政向城关粮站拨款,同时提交所有履行的手续。但都没得到法庭支持,同时对律师提出的损失部分没证据支持的辩解意见也不做任何不采纳的解释。因为这个案子在起诉书中就写到由县委交办,并且替我儿子还贷用的是县财政的资金,所以我们断定这个案子有行政干预嫌疑。无奈我们一介平民怎么能与官斗?谁能帮我们想想办法怎么才能让法律在权利面前彰显他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