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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对潜在委托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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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对潜在委托人的职责
(a)潜在的委托人是指就某事项同律师探讨形成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可能性的人。
(b)即使随后没有形成委托人--律师关系,曾同潜在委托人进行探讨的律师也不得使用和披露从该磋商活动中所知悉的信息,规则1.9就前委托人的信息所作的允许除外。
(c)如果受(b)款约束的律师从潜在委托人那里知悉了在该事务中可能会给该人造成重大损害的信息,则该律师不得在该同一或者有实质联系的事务中代理与该潜在委托人存在严重冲突利益的委托人,(d)款规定的除外。如果根据该本款规定律师无资格进行代理,则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任何律师都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代理该事务或者继续代理该事务,


1楼2015-12-16 11:32回复
    d)款规定的除外。
    (d)当律师知悉了(c)款所规定的导致其无资格代理的信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有关代理:
    (1)受到影响的委托人和潜在的委托人都以书面形式作出了明智的同意;或者
    (2)接受有关信息的律师采取了合理措施,避免了知悉那些为确定是否代理该潜在委托人所合理必需的有关无资格代理的信息之外的信息;并且
    (i)该无资格代理的律师被及时地屏蔽,不能参与该事务,并且不能分享因此产生的任何律师费;以及
    (ii)对潜在委托人迅速进行了书面通知。


    2楼2015-12-16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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