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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精选之《理论法学》:法的作用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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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局限性
  从“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可知:
  1.法律应该在行为之前存在,今天的法只能用来要求人们明天的行为,而不能用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故法不溯及既往(前在的)。
  2.法律不能模糊不清,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所以法律应该是(确定的)。
  3.前在的、确定标准,导致了行为的后果是(可预测的)。
  4.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变动不居,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故法律应该是(稳定的)。
  5.法律不能互相矛盾,故法律应该是(统一的)。
  6.法律是不特定的人的行为标准,所以法律不应该只关注人的行为的个别性,而要关注行为及条件的共性,故法律应该具备(一般性 )。
  7.法律不能秘而不宣,法律应当是公开的,故法律应该具备(公开性)。
  8.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可操作性)。
  但是:
  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但是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故法律可能是(有空白或漏洞的)。
  2.法律应该是确定的,但大多数语言是多义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确定的)。
  3.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故法律可能是(滞后的)。
  4.法律应该是一般的,但是案件是个别的,故法律可能是(僵硬的),从而个案不正义。
  然而:
  法律的滞后性有两种情形:
  1.立法滞后:导致法律空白或者漏洞。
  2.法律内容滞后:导致合法而不合理。
  综上所述,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不确定;僵硬。


1楼2015-12-23 13:5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