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5分。
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
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
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
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参加为期5日的培训并考试。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5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
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
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5分。
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
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
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
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参加为期5日的培训并考试。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5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
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