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贴地址http://tieba.baidu.com/f?kz=198351467
王世颖诉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纠纷案
--------------------------------------------------------------------------------
作者: 出处: 时间:2005-4-15 12:20:0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海民初字第21090号
原告王世颖,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腾武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铁道科学院宿舍铁4楼。
委托代理人贾秀兰,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西区中海实业大厦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詹承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月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B-256座。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月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世颖诉被告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之星)、被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科技)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颖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秀兰,被告寰宇之星和被告软星科技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月华、李珺,被告软星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姚壮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世颖诉称,我自2001年8月至2004年4月30日在软星科技从事游戏软件开发工作,在游戏软件《仙剑奇侠传三外传??问情篇》(以下简称《问情篇》)开发中担任主企划、剧情企划工作。2004年8月6日,《问情篇》繁体版在港台上市发行,我发现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的制作人员名单均未为我如实署名。后我委托律师向寰宇之星、软星科技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在中国大陆发行《问情篇》之前为我如实署名,以体现我的劳动成果,但寰宇之星、软星科技未予理睬。2004年10月28日,由寰宇之星代理的《问情篇》简体版在中国大陆上市发行,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的制作人员名单依然未为我如实署名。故诉至法院,要求寰宇之星、软星科技召回已发行的《问情篇》简体版并在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我正确署名,署名方式为第一顺位主企划和剧情企划,在《电脑报》或《大众软件》上向我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并要求软星科技赔偿经济损失19 500元。
被告寰宇之星辩称,我方作为《问情篇》著作权人软星科技的代理商,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本案属于王世颖与软星科技间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与我方无关,故不同意王世颖的诉讼请求。
被告软星科技辩称,《问情篇》为我方拥有全部著作权的法人作品,而非参与该作品制作人员的职务作品,故参与制作人员并不享有署名权,我方无义务披露参与制作人员姓名。王世颖与我方所签劳动合同已约定其放弃署名权,我方在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相关制作人员署名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署名,而仅为对相关制作人员的一种感谢方式。王世颖仅参与了《问情篇》创意企划的工作,而未参与主企划和剧情企划工作;且王世颖于2004年4月30日离职,《问情篇》的开发时间则是自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王世颖并未参与中后期的重要开发工作,我方已在《问情篇》光盘和说明书中的制作人员名单上为王世颖如实署名“创意企划”。王世颖要求我方赔偿经济损失,但其又称该经济损失系根据开发其他游戏奖金计算而来,与本案无关。综上,不同意王世颖的诉讼请求。
王世颖诉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纠纷案
--------------------------------------------------------------------------------
作者: 出处: 时间:2005-4-15 12:20:0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海民初字第21090号
原告王世颖,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腾武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铁道科学院宿舍铁4楼。
委托代理人贾秀兰,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西区中海实业大厦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詹承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月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B-256座。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月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世颖诉被告北京寰宇之星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之星)、被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科技)侵犯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颖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秀兰,被告寰宇之星和被告软星科技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月华、李珺,被告软星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姚壮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世颖诉称,我自2001年8月至2004年4月30日在软星科技从事游戏软件开发工作,在游戏软件《仙剑奇侠传三外传??问情篇》(以下简称《问情篇》)开发中担任主企划、剧情企划工作。2004年8月6日,《问情篇》繁体版在港台上市发行,我发现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的制作人员名单均未为我如实署名。后我委托律师向寰宇之星、软星科技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在中国大陆发行《问情篇》之前为我如实署名,以体现我的劳动成果,但寰宇之星、软星科技未予理睬。2004年10月28日,由寰宇之星代理的《问情篇》简体版在中国大陆上市发行,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的制作人员名单依然未为我如实署名。故诉至法院,要求寰宇之星、软星科技召回已发行的《问情篇》简体版并在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我正确署名,署名方式为第一顺位主企划和剧情企划,在《电脑报》或《大众软件》上向我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并要求软星科技赔偿经济损失19 500元。
被告寰宇之星辩称,我方作为《问情篇》著作权人软星科技的代理商,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本案属于王世颖与软星科技间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与我方无关,故不同意王世颖的诉讼请求。
被告软星科技辩称,《问情篇》为我方拥有全部著作权的法人作品,而非参与该作品制作人员的职务作品,故参与制作人员并不享有署名权,我方无义务披露参与制作人员姓名。王世颖与我方所签劳动合同已约定其放弃署名权,我方在该软件光盘和说明书中为相关制作人员署名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署名,而仅为对相关制作人员的一种感谢方式。王世颖仅参与了《问情篇》创意企划的工作,而未参与主企划和剧情企划工作;且王世颖于2004年4月30日离职,《问情篇》的开发时间则是自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王世颖并未参与中后期的重要开发工作,我方已在《问情篇》光盘和说明书中的制作人员名单上为王世颖如实署名“创意企划”。王世颖要求我方赔偿经济损失,但其又称该经济损失系根据开发其他游戏奖金计算而来,与本案无关。综上,不同意王世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