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豁免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以原告身份参加民事诉讼,不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逐级报告的制度。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以原告身份参加民事诉讼,不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逐级报告的制度。